宁波市纸质档案数字化规则

发布时间:2019-09-23

意见征集结果分析:

   本次意见征集共收到30家单位各类反馈意见20余条,经整理,主要意见概括如下:

   1、建议这些规则只适应新建电子档案的单位,不溯及已经实现档案电子化的单位如工商部门;

   2、档号中全宗号的长度与县市区现有保存的馆藏档案长度不一致的问题。

   3、数字化范围为馆藏(室藏)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及部分短期档案),建议对于馆室藏的珍贵档案和特色档案应优先数字化。

   4、数字化采取一次拆卷、全卷扫描、同步修复整理的方式,对于当前尚不宜公开的文件,在数字化后另行保存,暂不提供公开全文查阅利用。

   5、区分扫描件与非扫描件,由于是对已经形成的永久或长期档案进行扫描,会增加很大的人工量。还有“有正式件的文件可以不扫描原稿”的规定会导致一本案卷中有的扫描,有的不扫描现象,鉴定的工作量会加大。

   6、对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交接登记表单的问题,由于已经形成的档案都有案卷目录和卷内文件或全引目录,如核对无误,就可直接使用。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