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5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及说明 |
1 |
30万(含)以下的项目(定额报价) |
30 |
30万(含)以下的项目定额报价,单次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报价最低者得30分,报价每高于最低报价每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减1分 |
2 |
30万以上的,且100万元(含)以下的 |
20 |
费率按(货物、服务类1.5%,工程类1.0%)计价的得15分。任何一项费率每低0.05%,加1分;任何一项费率每高0.05%,减1分。 |
3 |
超出100万元的 |
10 |
费率按(货物1.1%、服务类0.8%,工程类0.7%)计价的得5分。任何一项费率每低0.05%,加1分;任何一项费率每高0.05%,减1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标准费率的20%) |
4 |
合并开标的项目优惠措施 |
10 |
根据合并开标的项目优惠措施进行评分。 |
5 |
固定营业场所设施 |
10 |
对供应商在宁波市内具有的固定营业场所情况进行评分: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复印件,开标室、评标室等实景图片,满足得10分,不满足不得分。 |
6 |
专用设施设备 |
5 |
开标室和评标室配备录音、录像等监控设施设备及配套专用存储设备情况进行评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不得分。 |
7 |
服务方案 |
10 |
根据供应商的政府采购风险内控管理制度、质疑投诉处理制度及措施、评审现场管理制度、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措施、拟派项目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评分。 |
8 |
其它实质性优惠措施、服务承诺 |
5 |
根据其它实质性优惠措施、服务承诺进行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