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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对卫生档案工作提出新举措

发布时间: 2008-10-13    访问次数:    字体:【 】      
 

    近日,宁波市档案局依据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卫办发[2008]2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市卫生局,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 加强对卫生档案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指导
    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重视档案工作,在上级卫生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标准,把档案工作列入单位整体工作计划,使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发展,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在2009年底前建立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存本单位所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
    二、规范提高卫生档案业务工作水平
   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并要求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 、科研、血站、妇幼保健等机构在2012年底以前达到省级目标管理标准,县(市、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在2012年底前达到市级目标管理标准。
    三、提高卫生档案服务水平
    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档案部门树立服务意识,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主动开展服务,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统一的卫生系统档案电子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卫生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档案工作机构,充实档案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卫生档案工作力量,并要求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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