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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档案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07-12-29    访问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宁波市档案学会(The archives institute of Ningbo)。

    第二条 本学会是在中共宁波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我市档案工作者和档案部门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努力提高我市档案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促进全市档案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宁波市档案局主管和省档案学会、市社科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地点在宁波市县前街61号市政府大院8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普及档案知识;

   (二)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理论、技术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宣传和普及档案基础知识,编印有关档案资料,介绍和推广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及档案工作经验;

   (四)发展与本市有关学会和外地档案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了解和传递档案工作各种信息;

   (五)对全市档案工作的现状作调查分析,并为发展档案事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积极举办符合本会宗旨,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有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学会的章程,热爱档案事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一)取得管理员以上档案专业职称或其他相应专业职称的档案工作人员、教育、科研工作者;

    (二)大专以上学校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研究能力者;

    (三)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热爱档案事业,有独立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取得一定成绩者;

    (四)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术研究有成绩者,积极支持档案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的其他成员;

    (五)单位申请团体会员,必须有专兼职档案人员5人以上,本会会员3人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或会员小组同意推荐,提交申请书,由理事会或理事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由有关单位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并发给单位会员通知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参加本学会的学术研讨活动及会议,接受专业培训的权利;

    (五)可优先取得本会印发的信息资料;

    (六)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提供信息资料,反映情况;

    (六)遵守本学会的章程,维护本学会信誉,积极参加本学会的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原则上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学会的工作和任务;

    (六)决定本学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办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对于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有关部门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要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9年4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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