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档〔2008〕60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直各单位,市城建档案馆:
改革开放以来,全市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服务大局,为档案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为大力弘扬“创新、为民、忘我”的新时期档案人精神,推动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档案局《关于在全省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兰台百佳”和“岗位标兵”向从事档案工作30年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市从事档案工作30年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全市各级档案局(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的在职档案工作人员,由各级档案局和市城建档案馆分别汇总本级(系统)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至市档案局,由市档案局统一向省局报送。名额不限,符合条件即可上报(呈报登记表见附件)。由省档案局统一颁发从事档案工作30年荣誉证书和纪念章。
二、评选条件
爱党、爱国、爱事业,在档案战线工作满30年的干部职工。
各单位上报的人员,要填写《从事档案工作30年荣誉证书和纪念章呈报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用A4纸双面打印,并附正面半身免冠2寸照片3张(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推荐材料请于2008年9月20日前报市档案局办公室。联系人:金雷;联系电话(传真):87186999;地址: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邮政编码:315010;电子信箱:nbsdaj@126.com。表格的电子版可以从市档案局网站下载,网址:www.nbdaj.gov.cn。
附件:从事档案工作30年荣誉证书和纪念章呈报登记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荣誉表彰 通知
宁波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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