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4]107号)中关于“市财政每年安排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本市创业启动和科研开发项目”的要求精神,参照《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号)及《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宁波市科技局、人事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留学人员 科技创业 管理办法 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办公室 2005年6月17日印发
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留学人员来甬创新创业服务,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本市创业启动和科研开发项目。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资格审查;市科技局负责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项目”)的受理;市科技局、人事局和财政局负责项目的专家评审与管理。
第三条 创新创业资金面向符合甬政发[2004]1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留学人员,其项目属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共性、关键性、前导性技术的研发、中试项目。
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业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优先支持在各级创业中心孵化、初创的项目。
第四条 已获得市人事局出具《资格审查证明》(附表)的留学人员来甬创新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创新创业项目的补助:
(一)承担单位为市辖企事业单位,项目第一负责人为留学人员,其申报项目符合甬科计字[2003]116号文件规定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范围,经专家或科技成果评价其技术领域属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来甬创办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万元,软件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从事的项目技术属国内先进;承担单位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不含基建费)占总投入的一半以上。
第五条 对创新创业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为10——30万元。
第六条 对列入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已按《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号)取得市级经费资助的,其所获得资助经费视同配套。
第七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的文件要求,对获得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项目,经审查后,从市级创新创业资金中以1:1比例进行配套。
第八条 根据甬政发[2004]107号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成就奖”,对在本市工作、创业两年以上、取得显著成就的留学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办法由市人事局牵头另行制订)。
第九条 对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支持,按照现行专家评审制度、公开告示制度和项目、课题跟踪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条 申请创新创业项目,由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常年受理。
申请单位应首先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站(http://www.nbsti.gov .cn)注册登录帐号,填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经受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市科技局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对受理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资助项目,联合下达文件。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配套资金按照甬科计字[2003]116号文件办理。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研制和开发所必需的设备购置费、样本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差旅费及与项目研发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或挪用资金的,经查实后,撤销项目,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申请人资格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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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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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汉语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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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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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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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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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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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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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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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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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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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及取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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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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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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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国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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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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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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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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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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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历
学位认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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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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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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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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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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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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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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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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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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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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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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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学历及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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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何年何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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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何年何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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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地、何校、何部门学习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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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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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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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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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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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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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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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
事局
审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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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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