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
目标:通过引进共建具有解决我区主柱行业共性技术能力的工程技术研发机构,进一步提高区域技术创新能力,形成高新技术创新源,为创建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打好基础。
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实施方或合作各方必须是具备法入资格的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引进方或合作各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应所需的资金到位。技术依托单位应是国内外著名高校(国内为列入“211工程”的高校)、科研院所(国内为中科院或部委所属科研院所)、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集团的研发机构。区内经济依托单位有较雄厚经济实力(销售规模3000万元以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中心建设和进行开发工作。对中心投入的科研经费必须占依托单位上年总收入的3%以上。
二、具有结构合理且相对稳定的科技人员队伍。专职从事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人员应有10人以上,中心主任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是本行业中较有影响的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中心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技术依托单位长期派驻的专家不少于2人。
三、研究、开发方向明确,开发项目具体,对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作用明显。有与开发相适应的研究、试验场地(有独立用房,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及满足研发需要仪器、设备(关键仪器、设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四、制订并实施科学的运行办法。应有明确的机构章程、科学的管理制度、科技人员激励机制和严格的财务制度。
民营科技型重点企业认定条件
目标:通过扶植培育,不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尽快使一批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出效益,形成新的增长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稳步、快速增长。
认定条件:
1、在镇海区内注册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的民营企业(含合
资企业λ单纯的商业企业除外;
2、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含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0%以上;或当年实现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1000万元以上;
3、在职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要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劳动密集型产业可放宽至10%);
4、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科技意识;企业建有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
5、企业具有较强的开发生产能力,年开发新产品三项或使用新技术三件以上;能较为有效的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为企业发展服务;
6、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保政策执行好。
重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转化项目认定标准
目标:通过引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转化项目,提升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我区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新的增长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认定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具备法入资格的经济实体。同一单位一般不重复认定。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浙江省高新技术工业产品目录》界定范围。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生物与医药、新材料、节能与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项目需通过专家会议鉴定,凡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或领先:凡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属国际先进水平。
三、项目应是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产品及其生产技术在镇海实现产业化的比较重大的项目。单项总投入在200万元以上。
四、项目应符合市场导向、并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高附加价值及良好的经济效益。
产、学、研技术合作联盟认定条件
目标:通过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研究机构开发定向技术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共同开发科技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巩固和扩大技术合作效果。
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区内经济依托单位有较雄厚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技术开发工作。其投入的科研经费必须占经济依托单位上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技术依托单位应是国内外著名高校(国内为列入“211工程”的高校)、科研院所(国内为中科院或部委所属科研院所)、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集团的研发机构。
二、建立合作联盟的双方必须订立长期(三年以上)科技合作协议,制定明确、可行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研开发计划。计划任务有考核,完成程度高。
三、双方确定专职科技人员(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科技人员5人以上,其中技术依托单位2人以上)参与技术合作联盟工作。区内经济依托单位确定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四、合作联盟活动正常,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当年技术交易额达到50万元以上,承担的研发项目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留学归国人员及研究生创业企业认定标准
目标:进一步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和博士、博士后、硕士及在学研究生来镇海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筑人才高地。
认定条件:
一、鼓励在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兴办研究机构和创业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从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等高新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
二、企业的创办者为留学人员或研究生。
留学人员指:获得国外大学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已经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到国外大学、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出国留学获得国外永久居住权或留学回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研究生指: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含博士后)及在读的博士生、硕士生。
三、有固定的人员和场所,固定资产投资20万元以上。
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目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精神,鼓励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认定条件:
1、在镇海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用CAD、CAE、PDM、CPC、CIMS、ERP和电子商务等信息化工程的制造业企业和工业园区。
2、有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长远规划及有关保障措施,企业规模要求在实现产品销售产值2000万元以上,且综合效益良好。
3、投入经费2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至少有信息技术人才3名以上;设备满足相应要求,建有独立域名的商务网站,并有内部局域网;应用软件50%以上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软件。
4、信息化的实施解决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瓶颈”问题,有可显示的效益和可考核的技术经济指标。
5、有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制造业信息化的具体工作,有信息技术应用实践经验的技术依托单位。
专利示范企业认定条件
目标:通过培育示范企业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不断增强我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认定条件:
1、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从事专利产品生产和开发的企业法人。
2、企业有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有专门或指定的专利工作机构,有专人管理专利工作,有专利工作经费;
3、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效果明显。企业累计有各类专利10项以上或有发明专利2项以上(包括转让专利及职工个人专利);
4、企业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50%以上;
5、能有效利用专利信息为企业发展服务,一年内无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6、产业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要求。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
目标: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科技中介机构在政府、产、学、研之间的居间、纽带、传递作用,主要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使科技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
认定条件:
1、凡在我区范围内经区科技局备案,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的按民营机制运作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2、要求有50m2以上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中级以上或有相应执业资格工作人员3人以上;
3、要求机构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通过努力形成了一定的业务关系;并有开拓市场的规划和打算;
4、专业从事技术中介服务的机构要求有相应的有较强服务能力的单位作依托,或有较为稳定的信息来源渠道;
5、服务效果显著,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民营农业科技研发机构认定条件
创建农业科技研发机构(研究所、实验室、科研学会等)旨在推动全区农业科技进步,逐步使农业企业和农业示范基地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推进科研院所、大学与企业、基地的“产学研”结合,起到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一、民营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应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名称和固定场所,机构设置合理,有与其名称相关的研发项目和内容。
二、民营农业科技研发机构的经济依托单位应具有比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并为研发机构提供经济支撑。
三、民营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必须有一支结构合理、专业对口、人员稳定的科技人员队伍、从事研发的专职人员必须在5人以上,其中科技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至少有一名为中级以上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有相应的实验室和研究设备,并与之建立长期科技合作关系的1—2家科研院校作为技术依托。
四、民营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帐户的科研团体,必须出具完整的工商登记或社团组织登记。
农业龙头科技(科普)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发展农业龙头科技(科普)示范基地旨在推进全区“都市型生态农业建设”的实施,通过加大对高效、精品农业扶持培育力度、切实发挥“基地带农户”的龙头功能。
一、农业龙头科技(科普)必须符合全区“都市型生态农业建设”的产业导向,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多方位与农业科研单位开展科技横联的能力,并建立1—2家的技术依托单位。
二、农业龙头科技(科普)示范基地在生产布局上必须具备:
1、基地面积要有一定的起点,种植业:30亩以上;畜牧业:5亩以上;养殖业已10亩以上。
2、基地项目必须是区内领先,所在镇、街道重点扶持,基础设施先进,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
三、农业科技(科普)示范基地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有5名以上具有农民技术职称的农技人员,能承担农业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并按要求做好试验总结。
四、农业龙头科技(科普)示范基地经营的农产品,在我区农业结构调整上应具有先进性,尤其在品种、技术、规模、效益等方面必须是同行中领先。
五、农业龙头科技(科普)示范基地必须具有较强辐射和带动能力,在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上,能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各类现场会,向周边农户传授技术和经验,带动周边农户共同致富,每个基地至少带动10户农户开展科技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