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江北区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引进和发展,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区政府决定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理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资助领域
(一)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原科技专项资金转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
(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资助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科技合作项目、建立区域创新体系和信息化技术应用。
1、新引进的企业,其产品、产值、利税率、科技人员比例、科研经费投入等相关指标,经区科技局认定,达到市级以上(包括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其产品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销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视其经营状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国家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我区创办或共建研究开发机构,将视其开办起一年内研发成果及与区内企业的技术合作情况,给予数额不等的资助,一般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研究项目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对科技合作引进或产学研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市场前景广的项目进行成果转化,视其投入和销售额(其技术、设备投入超过10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给予数额不等的资助,一般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博士生、硕士生、归国留学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自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区领办科技型企业,将视其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投资4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一定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对于企业应用ERP、CIMS等信息化技术,按其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企业技术难题通过网上技术市场招标解决的,按企业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主要资助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环境保护、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生物与医疗器械、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其技术水平应居国内先进或领先地位;对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居国际先进行列,并具有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潜能。
二、管理办法
(一)成立江北区科技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府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计经局、区农水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对资助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相关企业要对资助的项目设立独立科目,其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资料信息费、研究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试制材料费、外协加工费、直接劳务费、鉴定验收费等。
(三)根据资助项目的周期,专项资金实行分期拨款、逐步到位的方式。当年项目多、资金安排不足时,实行项目资金接转形式,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因故中止、撤销或更改,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在区科技局作出中止、撤销或更改决定的一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作出经费决算,对中止、撤销的项目,余下的资金如数上缴区财政;对更改后继续进行的项目,经重新审定后或部分收缴或继续留用或增加资助金,以保证项目继续进行。
(四)项目终结、验收或鉴定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填报经费决算报表,报区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请与认定
(一)申请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知识产权明晰、具有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我区的企业单位。
(二)申请时间: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分两批申请,逾期下批顺延。
(三)申请资料:
1、引进企业申请江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江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年度财务报表,会计事务所审计报表,营业执照、特殊行业批件、科研人员证件复印件;
2、高新技术项目类申请江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江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报告,查新报告,特殊行业批件、研发人员证件复印件,引进或合作类项目的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理办法:申请江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需经主管部门推荐,由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资料内容逐项核实;由区科技局召集专家组进行会审,对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提出审核意见,报区科技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帐户。
四、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政府的政策、法规等有抵触的,按上级政府政策、法规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三)本管理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