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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7    访问次数:    字体:【 】   
 

 

县级各部门、各镇(乡)政府、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县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科技事业的发展,经协商,象山县科技局、象山县财政局决定联合印发《象山县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象山县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财政、科技部门印发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县财政预算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管理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综合集成,其支持的方向和重点是:

(一)研发项目: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先导,重点支持能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积极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和有较高创新水平的项目。

(二)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必须获得市级以上产品鉴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项目。

(三)科技创新条件项目:指科技孵化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共建实验机构和科技信息网络等的建设项目。

(四)科技创新环境建设项目:指科技奖励、专利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科技培训、科普活动、科技扶贫、软科学研究等项目。

(五)配套支持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安排的项目资金,根据需要和可能,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六)需安排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 经费开支的范围

第五条 县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计划管理费,指县科技局为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遴选、数据库建立、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其他各级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项目研发费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在原单位有人员经费列支的,不得在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2、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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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样机设计制造、样品测试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的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6、租赁费,指为实施项目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7、科技成果鉴定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产业化经费(项目须获得市级以上产品鉴定),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试制及传统产业提升所发生的转让费、设备购置费、关键设备研制开发的补助费。

(四)科技创新条件经费:孵化区建设及急需厂房、设备租赁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运行补助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配套补助费;信息化应用、改造推广中的硬件、软件、宣传介绍补助费。

(五)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经费:科技进步奖、优秀科技人员、科技论文表彰奖励费;专利证书获得奖励费;重大战略研究、管理研究、技术经济分析的软课题项目调研费、信息费补助;产学研合作的考察、洽谈、接待及一次性设备样机的补助费。

(六)其他科学事业费:包括科技人员培训、科普活动开展的专项经费和科技扶贫经费。

第四章 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是共同管理经费预算的责任部门,其职责与权限:

(一)县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县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和总决算,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的编制、论证、评估、实施检查、绩效考核。

(二)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县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和分项目经费预算,审批年度总决算。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的经费拨款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七条 项目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一)项目责任人

项目责任人主要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支出范围使用好科技项目经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年终应及时编制科技项目经费决算,向县科技局报送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会同项目责任人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确保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杜绝移用挪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项目的分类,县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标准为:重大项目20万元(软科学项目46万元)以上;重点项目1020万元(软科学项目24万元);一般项目510万元(软科学项目12万元)。

第九条 县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县科技局按照《象山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立项的必备工作程序。

(三)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经费。

第十条 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两年的项目,其剩余、未拨的项目经费,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对我县急需实施的项目,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事前必须向县财政局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再相应调整预算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但拨款应根据项目进程同步进行,拨款方式直接由县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五章 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其开支范围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科技项目类别和项目研究费内容,列“技术开发费”等科目单独列帐核算,项目结束后应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重大、重点项目验收应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责任人与承担单位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应及时收缴县财政。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度,建立和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监督、评估和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81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本级科技费用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

项目编号

 

项目业务

 

项目名称

 

收入(万元)

支出(万元)

科目

计划数

实际数

科目

金额

其中市级

财政补助

合计

 

 

合计

 

 

县级财政补助

 

 

土建费

 

 

 

 

 

仪器设备购置费

 

 

单位自筹

 

 

材料、燃动费

 

 

 

 

 

加工费

 

 

 

 

 

试验费

 

 

 

 

 

管理费

 

 

 

 

 

劳务费

 

 

 

 

 

引进软、硬件费

 

 

 

 

 

国内、外调研费

 

 

 

 

 

各种税费

 

 

 

 

 

其它

 

 

 

依托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

 

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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