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部门、各镇(乡)政府、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县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科技事业的发展,经协商,象山县科技局、象山县财政局决定联合印发《象山县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象山县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财政、科技部门印发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县财政预算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管理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综合集成,其支持的方向和重点是:
(一)研发项目: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先导,重点支持能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积极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和有较高创新水平的项目。
(二)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必须获得市级以上产品鉴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项目。
(三)科技创新条件项目:指科技孵化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共建实验机构和科技信息网络等的建设项目。
(四)科技创新环境建设项目:指科技奖励、专利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科技培训、科普活动、科技扶贫、软科学研究等项目。
(五)配套支持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安排的项目资金,根据需要和可能,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六)需安排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 经费开支的范围
第五条 县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计划管理费,指县科技局为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遴选、数据库建立、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其他各级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项目研发费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在原单位有人员经费列支的,不得在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2、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样机设计制造、样品测试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的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6、租赁费,指为实施项目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7、科技成果鉴定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产业化经费(项目须获得市级以上产品鉴定),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试制及传统产业提升所发生的转让费、设备购置费、关键设备研制开发的补助费。
(四)科技创新条件经费:孵化区建设及急需厂房、设备租赁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运行补助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配套补助费;信息化应用、改造推广中的硬件、软件、宣传介绍补助费。
(五)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经费:科技进步奖、优秀科技人员、科技论文表彰奖励费;专利证书获得奖励费;重大战略研究、管理研究、技术经济分析的软课题项目调研费、信息费补助;产学研合作的考察、洽谈、接待及一次性设备样机的补助费。
(六)其他科学事业费:包括科技人员培训、科普活动开展的专项经费和科技扶贫经费。
第四章 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是共同管理经费预算的责任部门,其职责与权限:
(一)县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县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和总决算,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的编制、论证、评估、实施检查、绩效考核。
(二)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县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和分项目经费预算,审批年度总决算。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的经费拨款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七条 项目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一)项目责任人
项目责任人主要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支出范围使用好科技项目经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年终应及时编制科技项目经费决算,向县科技局报送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会同项目责任人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确保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杜绝移用挪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项目的分类,县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标准为:重大项目20万元(软科学项目4—6万元)以上;重点项目10—20万元(软科学项目2—4万元);一般项目5—10万元(软科学项目1—2万元)。
第九条 县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县科技局按照《象山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立项的必备工作程序。
(三)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经费。
第十条 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两年的项目,其剩余、未拨的项目经费,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对我县急需实施的项目,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事前必须向县财政局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再相应调整预算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但拨款应根据项目进程同步进行,拨款方式直接由县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五章 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其开支范围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科技项目类别和项目研究费内容,列“技术开发费”等科目单独列帐核算,项目结束后应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重大、重点项目验收应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责任人与承担单位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应及时收缴县财政。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度,建立和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监督、评估和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本级科技费用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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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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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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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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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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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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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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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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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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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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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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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市级
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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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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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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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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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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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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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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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燃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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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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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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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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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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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软、硬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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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调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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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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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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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
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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