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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7    访问次数:    字体:【 】   
 

 

县级各部门、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方法,提高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印发《象山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二○○三年七月四日

 

 

象山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实施效率,根据省、市科技部门《关于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根据象山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进步活动。

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县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县有关部门参与、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初审、局务会议审定的基本决策程序。

第四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项目的责任人应在年底向县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县科技局每年组织抽查。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县科技局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第五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每年印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对申报

项目进行公开受理、公正评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根据我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技计划由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和其他科学事业计划四大类十八个专项组成(具体见附表)。

第七条 年度科技计划由科技发展科会同相关科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并充分征求县级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经局务会议研究后形成计划草案,报县财政局会审。

第八条 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等;

(二)计划的组织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计划编制和实施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经费渠道、预算编制和经费下达的程序以及经费使用、监督和检查;

(五)计划的有效期。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印发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估、行政审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重大项目逐步推行主动设计的办法,县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技项目的研究内容、目标等,并通过招、投标办法确定项目承担者及经费资助额度。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具备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有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基本条件,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协调能力,有良好的信誉和务实的作风。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关键;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项目组成人员名单;

9)经费预算。

3、其他附件。

第十二条 项目按依托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先由县各业务主管部门或镇、乡有关部门初审,然后统一上报县科技局,无主管单位的可直接报县科技局,由科技发展科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准备立项的项目一般要经过专家和局务会议评审。评审按项目意义、基础条件、技术先进、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建议安排资金等6个方面百分制进行,以此作为立项的主要依据,有关项目还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科技项目应当公开向社会实行招、投标。招标任务书由相关科室组织编制,科技发展科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印发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一经列入,由项目责任人与县科技局鉴定计划项目合同,按合同制进行管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的实施按合同进行。县科技局负责分期下拨经费、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组织验收等。

项目责任人负责按合同组织实施,保证经费专款使用,尽心尽责承担起各项管理任务并取得较好效益,如实提供翔实的项目材料。

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协助监督、共同配合的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若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经县科技局同意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项目验收申报表、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经费使用决算表以及进一步发展的建议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县科技局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擅自拒报项目实施情况的,除公开通报外,对项目实施单位自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不再安排县级计划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市、省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81日起执行,之前已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象山县“十五”科技计划体系

一级计划类别

二级计划和专项(项目)

科技攻关

重大科技招标

一般科研项目(包括软科学)

科技兴海专项项目

农业种子种苗工程建设项目

科技产业化

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配套计划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实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新产品计划

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

科技创业园建设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科技信息网络应用推广项目

科技合作项目

专利项目

其他科学事业建设

科普经费

科技信息奖励

科技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计划

科技扶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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