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现行文件>>宁波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7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有关镇(乡)、工业区和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实施“双高工程”,培育和壮大我区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更好地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我局对2000年《鄞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鄞州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年五月十四日

 

 

宁波市鄞州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双高工程”,培育和壮大我区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更好地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2000年《鄞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鄞州区内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颁布的《浙江省高技术工业产品目录》,并结合我区实际,确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机电一体化领域;
    
(三)新材料领域;
    
(四)生物、医药技术领域;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
    
(七)农业专利产品、近三年内列入区级及区级以上农业科技计划和获区级以上科技成果的农产品;
    
第四条  申请认定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同时要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4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25%以上),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万元,而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60%以上(软件企业和农业种子种苗企业可放宽到4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研究、开发经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要进行单独核算,对于核算不清楚、难于界定的支出,要从严剔除。
    
(四)企业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2%以上。
    
(五)企业销售利税率一般应高于15%。
    
(六)企业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七)对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比例高、科技人员比例高、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比例高的“三高型”企业,企业总收入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区科技局牵头,实行“三审一决策”制度,即当地镇(乡)科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再审、专家组现场评审,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决策批准。
    
第六条  凡申请认定的企业,须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鄞州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认定书”(一式六份),申请时提供的主要附件材料有:
    
(一)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总结(1000字左右)。
    
(二)高新技术产品说明书。
    
(三)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家证明材料或检索查新报告。
    
(四)与技术收入有关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六)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和技术收入情况统计表。
    
(七)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七条  区科技局原则上每两年按本办法对已认定的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拆分、迁移、歇业的,须报科技局备案,并重新确认其是否属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2000-2008 nbda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IE5.5及以上版本浏览器,1024*768分辨率
宁波档案局主办 宁波档案局技术处承办
浙ICP备05066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