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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7-11-27    访问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区党代会、人代会关于加快我区科技事业发展的有关精神,深入实施“一号工程”,加快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优化区域经济结构,根据《江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江北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江北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北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我区的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医药技术领域;

   (三)新材料领域;

   (四)光机电一体化领域;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

   (七)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三条 申请认定区高新技术企业单位,必须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80%以上;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500万元,而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总和在400万元以上。

    技术性收入指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三)企业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应占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合计数的3%以上。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要进行单独核算,对于核算不清楚、难于界定的支出,要从严剔除。

   (四)企业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下同)占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的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应达到7%以上。若企业科技合作力度较大、上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上年主营业务和技术性收入比例在5%以上的,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可放宽到13%。

   (五)企业销售利税率一般应高于15%。

   (六)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应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

   (七)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财政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认定。

    第五条 申报企业须填写《江北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认定书》(打印一式六份),经所在镇或街道初审,报区科技局。

    申请认定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总结(1500字内)。

   (二)高新技术产品说明书。

   (三)每项高新技术产品必须有以下材料中的一种以上证明材料: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产品投产鉴定书、专家证明材料、有检索查新资质单位出具的检索查新报告。

    专家证明材料指本行业权威专家3人以上对产品技术水平的评价,对产品所属技术领域的确认;新工艺、新技术及主要的装备技术水平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技术性收入有关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六)本年度与上年度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和技术收入情况统计表,包括销售高新技术产品名称(技术性收入项目名称)、数量、销售收入、对应的科目代码及凭证号。

   (七)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当年最近的季度会计报表。

    第六条 区科技局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查考核,提交审查考核结果及意见,由认定委员会提出认定意见,报区科技领导小组审批。经认定批准的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区科技局定期(原则上二年一次)按本办法对已认定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不得继续享受有关政策,次年仍达不到要求者,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拆分、迁移、歇业的,须报区科技局备案,并重新确认其是否属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原根据“双五工程”认定办法认定的区高新技术企业,保留其区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原经认定的区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申报区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关于江北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是指依托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与试验条件和专业人才队伍,并能对外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二条 区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区工程技术中心和区研究所(原则上一个行业只设立一家工程技术中心)。

    申请建立区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一定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近三年研发投入平均占主营业务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合计数的3%以上。

   (二)有较好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独立用房和相关实验、测试仪器。

   (三)有较好的研究开发技术力量,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广泛的联系。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办的研究开发机构,或已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的优先考虑。

   (四)企业现有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及综合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五)申报区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申报区研究所的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六)研究开发机构中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依托单位职工总数的7%以上。

   (七)近三年年平均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6%以上。

   (八)申报区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近三年内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拥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5项以上;申报区研究所的依托单位近三年内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拥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项以上。

    第三条 区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积极开展自主研究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业化研究开发,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有力支持,不断推出具有高附加值、高效益的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和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聚集、培养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良好的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区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须在每年五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请,并填写《组建江北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申报认定书》(打印一式四份),经所在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初审,报区科技局。

(二)区科技局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验收论证。

(三)区科技局综合论证结果,提出认定意见,报区科技领导小组审批。

(四)获批准的区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授牌为“江北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江北区**研究所”。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区工程技术开发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含以往研究所补助);对列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依托单位,按市规定进行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区级研究所的依托单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

    技术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提取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3%允许税前列支,用于新产品研究开发。

    第六条 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运行管理

   (一)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日常运行管理以依托单位为主进行,依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具体负责技术研发机构的组建实施,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二)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体制。具体管理形式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要制定相应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规章。

   (三)实行财政部规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四)区科技局每年对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同时要求被考核单位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交当年的科研工作情况和下一年的开发计划。对确定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撤销其区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资格。

(五)各镇、街道、有关单位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的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指导、帮助和服务,配合区科技局开展评议和考核工作。

    三、关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切实发挥科技经费的推动和导向作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就我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对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地方火炬计划等项目,并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且年销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列入市级高新技术新产品计划且年销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5万元;列入国家级计划且年销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为有利于科技计划的进一步实施,鼓励企业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研究开发项目进

行产品或技术鉴定。对通过会议形式鉴定的产品或技术进行奖励,其中市级计划内项目鉴定为每次奖励1万元,市级计划外项目鉴定为每次奖励5000元,省级计划内项目鉴定为每次奖励1.5万元,省级计划外项目鉴定为每次奖励1万元,国家级鉴定为每次奖励2万元。

   (三)为顺应我国加入WTO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提高我区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与产品。企业利用自主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生产,且该专利产品年销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销售达到8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企业利用自主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产业化生产,且该专利产品年销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销售达到8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上述项目中若各级科技部门已有资金资助或地方已配套资助的,不再重复奖励。

    四、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江北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2、本实施细则自200341日起实施。原《关于实施高新技术“双五工程”的若干意见》(北区政办发[2001]56号)及《关于印发<江北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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