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中国慈溪数码桥建设,加快全市信息化步伐,《关于推进中国慈溪数码桥建设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中国慈溪数码桥建设扶持信息产业和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中国慈溪数码桥建设建立多元投入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和《慈溪市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推进中国慈溪数码桥建设
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国慈溪数码桥加快信息化步伐决定”,现就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组织体系。调整充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实施信息化“一把手”工程,各级党政负责人要重视数码桥建设,抓好信息化工作,及时定目标、提要求、作决策,对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化工作负总责,对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深入工作一线,现场调研,主动协调,切实解决。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按照规划目标和计划任务狠抓落实;要落实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的具体工作人员,有条件的镇(街道)可尝试建立企业性质的信息化运行载体,负责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维护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信息化工作考核和评选制度。从2003年起,信息化工作列入各镇(街道)和市级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试点或示范单位,经考核成绩显著的,作为镇(街道)和部门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没有按计划完成试点任务的,不得评为市级综合先进,实行一票否决制。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抓好本地区、本系统的信息化工作,开展评选信息化建设先进镇(街道)活动,根据各地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绩,每年评选出若干个先进单位,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归口管理全市信息化建设,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及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应根据全市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信息化实施计划,并报市信息办备案。
四、统筹安排全市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凡新区开发项目的信息管线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统一实施,一步到位。加强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今后,凡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政府信息化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社会资金投入的信息化项目,涉及公共社会应用的基础性建设和营运,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均纳入统一集中管理。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履行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会审、招标、监理、验收、运行跟踪监督等管理程序。
五、实行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资质认定制度。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承揽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
六、统一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市信息办根据上级信息主管部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出符合本市实际的实施办法。各部门、单位应用的通用软件统一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采购办招标采购,保证建设的信息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能够按规定互联互通。
七、实行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和备案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许可和备案工作。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市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
本市所有单位和个人组建网站,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域名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八、建立和完善市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市信息安全管理小组,由市府办、信息办、科技局、公安局、质监局、保密局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与外部计算机网络互联的实施方案,须经市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运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使用盗版软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从事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信息安全、保密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之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九、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推进中国慈溪数码桥建设
扶持信息产业和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国慈溪数码桥加快信息化步伐决定”,扶持我市信息产业和企业的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行软件企业认定制度。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全市软件企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市级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从认定之年起5年内,市财政按企业软件销售额的1%—2%和核实利润的12%给予奖励,农村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经宁波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国发〔2000〕18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一)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科技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市级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具体工作,由其提出认定企业初选名单。
(二)市级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含二次开发产品);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5%以上;
8.年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2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包括二次开发的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慈溪市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实行软件产品登记制度。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软件产品的管理。经信息产业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享受国发〔2000〕18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产品范围。本政策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单位或个人自行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属于本政策范围。
(二)申请软件产品的登记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由有资质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三、实行优惠的投融资政策。鼓励国内企业、机构和民间资金投资信息化工程和信息产业项目,鼓励外商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有序进入信息技术领域,在土地审批、公司注册、综合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来我市创办信息技术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可分期注入。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首期注册资本在3万元(含)以上的,可分期到位,但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责任,企业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以技术入股兴办企业,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技术入股份额可由合作各方约定。
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用软件技术和产品,构建网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入驻慈溪的企业。
四、实行电子信息应用项目投入奖励办法。对符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方向和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与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项目完成后,按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申请奖励的单位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证书);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清单;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分析报告;
4.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五、实行收入分配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二)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三)软件企业可允许非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六、鼓励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示范活动。经市信息化管理部门确定的信息化应用试点示范企业,可按企业试点示范的具体内容、投资大小给予专项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注册域名和制作主页;销售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企业局域网,上述企业信息均应进入中国慈溪数码桥网站。企业信息化建设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科技进步企业评选、重点骨干企业、苗子企业的评定指标体系。宁波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该文件发布之日起,两年内都必须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技术等企业信息化工作,否则,不能享受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七、本市企业和国内外IT企业、科研单位来慈开发软件,发展软件产业,投资规模较大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
八、本意见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推进中国慈溪数码桥建设
建立多元投入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国慈溪数码桥加快信息化步伐决定”,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确保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一)设立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市财政对信息化建设资金单独列项,从2003年到2005年,每年安排800万元,作为信息化建设的专项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基础性、公益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电子信息项目的贴息,信息化试点示范工程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及信息化宣传工作。
(二)市科技三项经费切出一块,加强对电子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维护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以保证信息化建设的有序推进。
(三)信息化建设资金列入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并保持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二、强化企业信息化投入的主体地位。引导和鼓励企业对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的投入。凡应用计算机设备及信息技术辅助企业管理、其软件及配套硬件单体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按财务投入数的10%给予奖励,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信息化建设。调动网络运行商积极性,鼓励网络运行企业在通讯管线铺设、网络接入等增值业务的有序竞争。信息化投入项目列入我市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项目范围的,享受相关政策。
四、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对电子信息项目的投入。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要对电子信息项目、软件开发实行重点倾斜。
五、鼓励外资、国内企业(机构)、民间资金投资信息化工程和信息产业项目。在土地审批、公司注册、综合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积极引进外资,鼓励外商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有序进入信息技术领域,凡引进国内外IT公司在我市投资,对引进人员除了按照我市引进外资奖励政策奖励外,再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2%—0.5%给予奖励。
六、经营性项目采用招投标制。市政府对经营性的信息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制,对中标的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专业化、市场化、企业化的运作,授权企业参与建设、运营、管理和筹资。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招标、外包、参股等方式交给社会和企业运作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信息化项目,政府支付合理的服务费用。
七、本意见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慈溪市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列入市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国慈溪数码桥加快信息化步伐决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的管理,市信息办、市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市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范围包括市级机关办公自动化、镇(街道)村政务信息化、社区信息化、工商企业信息化等。
第二章 示范工程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示范工程项目条件:
(一)符合《中国慈溪数码桥实施方案》确定的发展方向;
(二)部门或单位的“一把手”对信息化要有较高的认识,并落实相关的工作经费和人员。
第五条 申报与指定程序、时间:
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镇(街道)村政务信息化、社区信息化示范工程采用申报与指定相结合的办法,由要求实施的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或由市信息办根据信息化总体实施计划,初定候选单位,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和市信息办提出的示范工程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示范工程项目;工商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随时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初审后提出项目名单,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三章 优惠及补助
第六条 列入市级机关电子政务示范工程的,在实施当年,市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列入镇(街道)村政务信息化示范工程和社区信息化示范工程的,市信息化管理部门给予一定的软件开发费补助。
第七条 列入工商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的,根据示范项目的具体内容,给予不同额度的补助。一般根据项目软件费的40%给予补助,一个项目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八条 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邀请若干专家,组成考核验收组,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第九条 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镇(街道)村政务信息化、社区信息化示范工程,通过专家验收后,市政府分别给予实施单位1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完不成计划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