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现行文件>>宁波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学科技园鼓励科技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7    访问次数:    字体:【 】   
 

 

为了加快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建设,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经济实体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按照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孵化的项目符合宁波市大学科技园产业导向。重点扶持电子信息、计算机技术、生物与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精细化工、环保和节能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项目。

2、经宁波市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批准,研发和经营场所设在宁波市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基地内,产业化场所设在镇海区内,税收属于镇海区征管。

3、独立核算的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科研机构设立运作5年以上。

4、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保持科研和孵化的良好环境。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经济实体兴办科研机构(分所、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鼓励和支持留学归国人员、硕士、博士及博士后、研究生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兴办创业企业。

提供科研用房和实验厂房,房租金记帐缓缴。待盈利时(一般入驻满二年),其缓交的房租金可补交,也可作为权属单位投入的股本金。其中留学归国人员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科研用房100平方米以内免费使用二年。

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跨国公司在园区内创办研发机构,实际投入超过50万元,经认定,由区财政给予1525万元的经费补助。

留学归国人员、硕士、博士及博士后创业企业,其自身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设施的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超过20万元,经认定,由区财政每家给予1020万元补助。

创业企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实现利润额的12%由区财政奖励企业项目研发;自投产之日起头两年按企业实现增值额的4%,第三至第四年按企业实现增值额的2%由区财政奖励企业技术创新。

5、入园科研机构和创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视项目技术含量,优先给予科技经费补助。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等项目,通过鉴定后奖励10万元。对列入省(市)级新产品,通过鉴定后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获得上级各类科技经费补助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6、项目初创期间,留学归国人员和硕士以上学历人员,本人需长期居住在镇海区内,给予生活居住房补贴每月500元。

7、留学归国人员、硕士、博士、博士后及其家属子女可在镇海城区落户,也可在科技园区所在街道落户,同时帮助解决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其他科技人员也可以在科技园所在街道落户。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在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内设立分支机构、挂牌或设立窗口,2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用房。因研究开发、技术推广、生产经营需要,自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超过2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软件产业和兴办高新技术产品专业市场。

从事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创建企业的,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从事软件产品和IT产业等高新技术产品专业市场的,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一定面积的经营场地,享受第二条第一点优惠。进场企业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奖励政策。用于奖励的地方财政收入是指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0%,实际缴纳营业税的50%,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2%。但需按营业范围的营业额进行认定。高新技术产品专业市场在政策优惠期内暂缓征收水利基金、农发基金和城建税。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参与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1、引进或共建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给予20万元以内的补助。评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按上级补助额配套补助。

2、高新技术中试转化项目,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以内的风险补助;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转化项目,经认定给予10万元以内补助和1—2年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列为市级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按上级财政补助额配套补助。

3、创建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验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省(市级)奖励10万元。

4、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30万元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对有技术服务业绩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通过验收,每家补助2万元启动经费,当年技术服务收入超过50万元的机构,补助额可增至5万元。

5、创建专利示范企业,通过验收每家补助2万元。

第六条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为项目入园、企业设立、后勤保障提供优质服务,并为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项目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

本办法由镇海区科学技术局和财税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0-2008 nbda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IE5.5及以上版本浏览器,1024*768分辨率
宁波档案局主办 宁波档案局技术处承办
浙ICP备05066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