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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7-11-27    访问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从事专利申请与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的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经费,在县政府设立的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县科学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对同一发明创造或列入各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资金,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按就高原则,不足部分给予补足,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款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当年有授权专利的;

(二)年专利申请量15件以上的;

(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成果(包括购买及引进)实施一周年(自专利实施后第一张销售发票开出起计算),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企业。

(四)列入国家、省、市、县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科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八条 授予专利权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每件只奖励一个国家的授权发明专利)。既有国内授权专利,又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可重复享受。

在授权专利奖励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部分应不少于50%,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年专利申请量在15件(含15件)至30件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30件以上(含30件)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超过30件部分每增加10件增奖1万元。

第十条 专利实施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一个产品如有若干个专利项目,不能重复申请奖励。外观设计专利付诸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视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列入省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列入市级或县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试点(示范)企业的标准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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