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落实全市农业“双增”活动提出的“十区百龙、百村万户”建设任务,规范操作程序,我们制订了《宁波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宁波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宁波市计划委员会
宁波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二○○○年三月六日
宁波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步伐,发展效益农业;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简称科技园区)建设的部署,为认真搞好科技园区建设,提高建设水平,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园区建设管理,是指对园区建设总体规划、项目的资金补助、项目实施、考核验收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科技园区建设贯彻“高标准、高起点、效益为先、示范为主”的原则。根据区域特点和产业分布,在今后几年我市重点建设10个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且具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科技园区;树立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创汇农业、观光农业、精品农业等现代农业示范典型;并逐步将科技园区建设成为我市农业科技创新、农业高新技术转化应用、利用外资及先进技术、推广先进农业装备的基地。
第四条 科技园区要建立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运行机制;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强调业主投入、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开发办法;园区内凡有相对规模的建设项目也可实行独立核算或二级法入的形式。
第五条 建立科技园区项目初审小组,具体承担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审查、市级补助项目确定和建设管理,初审小组由市农经委科委、计委、财政局和农业各有关职能局组成,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初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委。
第二章 立项要求和申报
第六条 科技园区的项目申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科技园区项目初审小组递交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各县(市、区)在项目申报前要充分调研,建设规划要具有各地的特色和优势,项目的确定、选址要以农业科研院所作技术依托、有农业高新技术实施或成果转化项目、突出科技创新和应用开发、且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总量的可示范辐射项目。科技园区面积一般不少于2平方公里。
第八条 科技园区的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科技园区所在地基本情况和界址;建设目标和功能定位;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Z农业高新技术的内容和技术依托单位的情况;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资金来源以及组织领导、技术措施。效益分析等。
第九条 科技园区的总体规划原则上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现代农业规划设计院负责设计。
第三章 论证、审查和批复
第十条 科技园区的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专家论证,论证会由科技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接受市初审小组指导。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向初审小组递交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市科技园区项目初审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园址的现场踏勘;园区建设目标,功能定位;总体规划和分步计划等。其中科技园区内的高新农业技术项目的确认条件由市科委负责提出,涉及农业综合开发,有偿扶持项目条件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提出。初审小组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由科技园区所在县(市、区)编制项目详细规划;并送初审小组。需列入市级科、助的项目;一年一定编报年度计划由市初审小组负责批复。
第四章 资金扶持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支持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制订优惠政策,实行一区一策。园区建设的资金投入贯彻以业主投入开发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
第十四条 市政府安排的科技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园区建设中改善和提高基础设施、农业高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等具体项目的扶持。科技园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必须相应安排一定的资金配套;比例一般不少于1:1。各级农业发展基金;财政支农资金以及市农业综合开发和市高新技术补助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科技园区建设倾斜。
第十五条 科技园区建设资金做到专户专账、专款专用、不得移用。并由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程核算和报表编制。市级补助项目补助资金实行预拔办法,按项目建设进度按比例拨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批复全额拨付。
第五章 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 科技园区建设总体规划一经批复,申报单位必须建立园区实施领导小组,明确项目法人,严格按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凡因实施中需要变更规划设计,需按管理范围报科技园区项目初审小组审核同意。若规划建设的内容不能按期完成,科技示范作用不明显,则要考虑取消其科技园区资格。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投标法》实行招标。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要实行工程监理,严格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进度。
第十九条 初审小组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经常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改进措施;以确保全市科技园区建设目标实现。
第二十条 科技园区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记录、图表、照片、年度执行情况、总结、验收与鉴定材料等都要及时分类归档。
第六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技园区建设完成后,由县(市、区)实施领导小组进行预验收;形成验收总结上报市科技园区项目初审小组;并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由项目初审小组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科技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考核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考核验收申请报告。
2、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总结;包括实施图件。
3、有关部门对园区建设资金收支审计报告。
4、园区今后的经营运转及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园区项目初审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