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从2003年1月1日起,凡由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享受定期定量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月补助费从350元调整为402元;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月补助费从390元调整为442元。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精减职工定期定量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标准改按当地上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26%的比例计算,从2003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以2001年社平工资为依据,计算结果采用尾数进元的办法)。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人员的补助标准在按上述办法调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0元。按当地上年社平工资调整日为每年的5月1日,社平工资以本市、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对象原补助三分之二医疗费的规定继续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 财政 补助 标准 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