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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间组织信用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7-11-28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全市性民间组织:

近几年来,我市民间组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是,仍有一些民间组织法制观念淡薄、自律能力较弱、行为不规范,存在信用缺失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信用建设,提升民间组织的整体社会形象,发挥民间组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应有作用,结合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服务,真情回报社会”主题活动的通知》(浙民民20049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民间组织信用建设的重要性

民间组织是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领域一支活跃的、不可或缺的宝贵力量。加强民间组织信用建设,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诚实信用、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民间组织立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作用充分发挥的根本保证,对新形势下民间组织的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各民间组织应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间组织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历史责任感,以积极的态度、创新的精神、务实的作风,把加强民间组织信用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贯穿到日常工作中去,树立以发展为己任、以诚信促发展的理念,研究落实各项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民间组织的信用度,促进民间组织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二、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大力开展民间组织信用创建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根据民间组织的活动性质、业务特点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类分步推进民间组织信用建设工作。

当前,重点要加强公益性强、服务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民间组织的信用建设,特别是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教育、卫生、劳动类等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浙民民20049号文件精神,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服务,真情回报社会”主题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引导、鼓励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参与、量力而行,树立一批诚信典型,带动全市民间组织信用建设整体推进。

要逐步建立民间组织信用档案,接受社会查询。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单独建立或挂靠有关网站的形式,实现民间组织信用档案电子化,信息查询网络化。

三、加强民间组织能力建设,提高民间组织信用度

加强民间组织信用建设,提高民间组织信用度,要从加强民间组织能力建设,增强民间组织综合素质上着手。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协作,争取广大民间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深入调研论证,大胆试点,探索增强民间组织综合素质、提高民间组织信用度的有效机制。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民间组织负责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知识水平和专业管理技能。要建立健全民间组织能力建设测评制度,促使民间组织不断适应形势发展提高自身能力。

各民间组织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体系,增强业务活动、自律管理、抵御风险等能力,通过提高单位运作绩效,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力,为社会提供更多公益服务。行业协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特别是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重在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反对行业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在提高行业协会自身信用度的同时,提高行业的整体信用度。教育、卫生、劳动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信奉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宗旨,树立品牌意识,实施品牌战略,以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向社会提供专业化、高品质、低报酬服务,坚决杜绝不实广告、空头承诺和劣质服务等信用缺失现象。

各民间组织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收支规范、账目清楚。收取会费和各项服务性费用要坚持标准合理、公开的原则,并如实开具票据。民间组织的经费及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接受的捐赠、资助要严格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严禁违规收取、使用资金。

四、建立社会监督体系,严肃查处民间组织违法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要着力构建社会监督网络,发挥大众传媒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电话信函等途径,收集民间组织的信用资料,做好民间组织的信用记录。要将信用建设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将民间组织的信用情况作为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信用缺失现象严重的,要责令其整改;对违反民间组织管理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及时将失信或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民间组织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警示广大民间组织走诚信守法、以质取胜的良性发展轨道。

 

 

                               二○○四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民政 民间组织 意见

抄送:市委,市政府,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民政部,浙江省民政厅。

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4年3月3印发

共印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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