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甬党办〔2004〕8号)的要求,为了切实搞好全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宁波市第六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和《关于第六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对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1.《宁波市第六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2.《关于第六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若干
意见》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基层政权 方案 意见 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4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一:
宁波市第六届社区居委会
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甬党办〔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搞好全市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居委会组织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3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甬党〔2001〕4号)为依据,以加强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自治组织和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的,增强广大居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和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坚持“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真正把居民拥护、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文化程度较高、热心社区公共事务、热情为居民服务的人选进社区居委会班子,全面提高社区居委会班子的整体素质。
全市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在2004年10月底基本结束,要求时间安排相对集中;各县(市)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参选的原则。凡达到法定年龄,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差额选举的原则。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应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人的名额。
(三)无记名投票的原则。社区居委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保证选民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体现选民本人意愿。
三、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步骤
本次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大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
1.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各县(市)区、街道、镇(乡)建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办理选举工作中其它日常事项。
各社区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拟订具体选举办法,并提交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主持和组织投票选举;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办理选举工作中其它事项。
2.制订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街道、镇(乡)和社区要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中办发〔2000〕23号、市委〔20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换届选举的实施方案及选举办法。
3.开展宣传活动。各地要做好《居委会组织法》、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和市委4号文件的学习宣传工作。引导社区居民正确理解社区居委会实行民主选举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帮助选民了解掌握选举的程序和方法,充分调动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人员参加选举的积极性,提高他们依法自治的能力和水平。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各县(市)区、街道和镇(乡)都要举办不同层次的选举工作骨干培训班,明确每个工作阶段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并视情组织选举现场观摩活动,以保证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5.选民登记。凡本社区居民,年满十八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根据本社区选举办法,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不错登、漏登、重登。选民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负责制订。
(二)选举实施阶段
1.推选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
(1)划分居民小组。根据各社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或适当调整居民小组规模。具体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充分发扬民主,征求群众意见;有利于开展居民自治,便于召开居民小组会议,组织居民活动;按照地缘相近、规模适度、尊重历史的原则。划分居民小组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订。
(2)推选居民小组长。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居民小组会议由本组选民参加,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
(3)选举社区居民代表,产生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个社区居民代表原则上在31至71名之间,少数规模特别大的社区,最多不超过121名。居民代表的选举,采取召开居民小组、户代表会议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驻社区单位产生居民代表的名额和办法由居民代表会议或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社区居民代表产生后,依法组成新一届社区代表会议,履行其职责。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在社区内公布社区居民代表名单,并报所在街道、镇(乡)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2.确定社区居委会选举方式、日期。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由本社区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由本社区户代表选举产生;(3)由本社区居民代表选举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确定选举方式和日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将选举方式,选民名单以及公开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于选举日前二十日在社区内张榜公布。采取全体居民选举方式的,应当公布全部选民名单;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公布户代表名单;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公布居民代表名单。
选民名单公布以后,居民如有异议,应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前十日内依法作出解释或补正。选民名单以补正后的为准。
3.发放《社区居民选举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补正后的选民名单或户代表、居民代表名单向选民(代表)发放《社区居民选举证》。投票选举时,选民(代表)凭《社区居民选举证》领取选票。
4.推荐产生候选人
(1)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文化程度较高、年龄较轻、廉洁公道、热心社区公共事务、热情为社区居民服务,在社区居民中有较高威望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根据以上基本条件,结合本社区实际,提出比较具体的候选人条件,并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以张榜公布和印发到户等形式向全体居民广泛宣传。
(2)组织好推荐工作。候选人原则上在本社区选民中产生。候选人的推荐,可采取本社区选民直接提名,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户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居民代表五人以上联名等方式进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发放提名票。提名者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只有一次提名权,每一选民所提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
(3)公布推荐结果。为保证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经选民推荐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按得票多少或姓氏笔划的顺序公布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名单。
(4)候选人资格审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精神和本社区选举办法的规定,对推荐产生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上予以通报。
(5)确定正式候选人。经推荐和资格审查,按得票多少确定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二至三人。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正式候选人的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推荐得票多少的顺序(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画为序)张榜公布,同时报街道、镇(乡)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5.投票前的准备工作
(1)介绍正式候选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可以在社区的公共场所张贴有关材料,也可以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安排正式候选人自我介绍,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的问题。
(2)公布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在正式投票选举之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具体的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向选民公布,同时报街道、镇(乡)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投票选举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召开全体选民(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二是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站进行投票。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投票场地均应悬挂横标,并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张贴投票注意事项以及投票开始和截止的具体时间。
(3)办理委托投票。采取全体选民和户代表选举方式的,选民或户代表在投票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可在选举日前二日内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核验并盖章后,委托选举有效。
(4)印制选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和投票方式印制选票。
6.组织投票选举
(1)按照确定的投票方式、时间、地点,严密组织选民(户代表、居民代表)进行投票选举。
(2)投票结束以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集中票箱,进行验票统计,然后组织唱票、计票。
(3)公布选举结果。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总监票人的报告,当场公布当选人姓名,同时在社区内公告选举结果,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报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协商产生社区议事委员会(共建理事会)。由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牵头,通过广泛协商,提出新一届社区议事委员会(共建理事会)名单,并报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议事委员会(共建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并具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
(三)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下属组织及规章制度阶段
1.召开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会议,研究确定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任期目标、工作职责,明确内部分工。
2.研究决定社区居委会下属组织成员及工作任务,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修订、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3.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报告本届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情况,社区居委会主任报告内部分工、下属组织设置等情况,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任期目标、工作职责及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培训、检查和总结阶段
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各县(市)区对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要分级分批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
各街道、镇(乡)应在各社区自查的基础上对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进行处置。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遗留问题应认真研究办法,尽快予以解决。各县(市)区在辖区内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工作总结及有关统计资料报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各地社区居委会换届工作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
附录:1.选举的公告样式
2.选票样式
3.有关报告样式
宁波市民政局
二○○四年三月
附录1:选举的公告样式
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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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名 单 的 公 告
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现将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
副主任:××× ×××
委 员:××× ×××
××街道(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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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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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经研究,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定于×月×日开始,选举日为×月×日,选民登记日为×月×日。望居民相互转告,做好准备,届时及时进行登记。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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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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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次社区居委会选举采用全体选民(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的方式;驻本社区的单位选派代表参加本社区居委会的选举。现将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居民选民(户代表、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名单公布如下:
第×小组选民(户代表、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
第×小组选民(户代表、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
投票选举大会将于×月×日×午×时在××举行。
以上名单如有错漏,请于×月×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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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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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经各居民小组推选,本社区共产生居民(单位)代表××名,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第一居民小组(第一选区):×××
第一居民小组(第二选区):×××
……
第二居民小组(第×选区):×××
第二居民小组(第×选区):×××
……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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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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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年×月×日,经各居民小组推选,下列居民分别当选为本社区各居民小组组长。
第一居民小组组长:×××;
第二居民小组组长:×××:
第三居民小组组长:×××;
……
特此公告。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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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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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五号)
经社区居民(户代表、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直接提名,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下:
主任正式候选人:×××、×××
副主任正式候选人:×××、×××、×××
委员正式候选人:×××、×××、×××、×××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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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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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采用选举大会(投票站)投票方式,具体投票时间定为×月×日(采用投票站方式的应规定×月×日×时至×时),选举大会中心会场设在×××地点(采用投票站方式的应规定第一居民小组在×××投票站,投票站设在×××地点;第二居民小组在×××投票站,投票站设在×××地点;……)。请选民互相转告,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选举大会(到投票站)投票。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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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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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经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投票选举,下列居民当选为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
上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月×日前进行工作交接。
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月×日召开第一次会议,届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终止。
特此公告。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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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选票样式
1.社区居民选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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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选举证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投票时间
投票地点
注意事项:
1.凭证领取选票;
2.只准本人使用;
3.未经盖章无效。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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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候选人提名票
(1)按职务提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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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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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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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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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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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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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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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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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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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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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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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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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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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户代表10人以上、居民代表5人以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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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名额:主任1人;副主任××人;委员××人。
注:1.每一职务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2.不得提名同一人担任两种以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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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按职务提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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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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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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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户代表10人以上、居民代表5人以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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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人。
注: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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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票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选票(有候选人)
年 月 日(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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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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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正式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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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正式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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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
正式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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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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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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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应选主任1人,副主任×人,委员×人;
2.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不同意的不划。
3.另选他人的在空格内填写,并划“○”;
4.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任何符号不划的为弃权票,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
5.三种职位,哪一种职位划错,该种职位票作废,其他划对的职位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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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民委托投票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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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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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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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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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选举
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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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证由委托投票的选民填写,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盖章有效。被委托人凭证领取选票并代写代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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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有关报告样式
1.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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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街道(乡镇) 社区,共有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 名(户代表、居民代表),于 年 月 日召开选举大会,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 名(户代表、居民代表),共发出选票 张,收回 张,废票 张。本次选举应选主任1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经预选确定主任正式候选人 名、副主任正式候选人 名、委员正式候选人 名。当选人具体情况如下:
当选人姓名: 当选职务:
得票数: 是否候选人:
性 别: 年 龄: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原任职务: 备 注:
……
监票人:(签名) 计票人:(签名)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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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第×投票站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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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
选举第×投票站报告单
第 居民小组,第 投票站。
本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总数为 名,到站参加投票的选民共有 名。本投票站领回选票 张,共发出选票 张,剩余选票 张。
本投票站票箱,交给中心投票站时间为 时 分。
参加检验票箱的居民:×××,×××,×××,(签名)
第×投票站验证发票员:×××,(签名)
第×投票站秘密写票处监管员:×××,(签名)
第×投票站票箱看管员:×××,(签名)
中心投票站票箱看管员:×××,×××,×××,(签名)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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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第六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
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甬党办〔2004〕8号)精神,现就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社区居委会的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甬党〔2001〕4号)文件明确规定,在社区自治组织中,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的决策机构;社区议事委员会(共建理事会)是社区的议事机构;社区居委会是社区事务的执行机构和社区自治的主体机构,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要求,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从而形成了我市社区自治的组织体制。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新型的社区自治组织体制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社区民主自治和社区建设的全面发展。在这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各地要切实贯彻执行市委文件的规定,不能随意改变现行的社区自治组织体制及组织职能。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把关,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免造成工作上的后遗症。
二、关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并及时在社区内公布名单,同时报所在街道、镇(乡)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9人组成。主任可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担任,但须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成员中应有各方面人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时,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主任被确定为候选人的,由副主任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副主任都被确定为候选人的,由委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三、关于选民登记
(一)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应以本社区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时间应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二)选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登记。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凭有效居住证明,在其现居住地社区进行选民登记。对人户分离的居民,应尊重本人意愿,确保其参与一个社区的选举,但不得重复登记。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登记办法。
(三)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法人代表以及其他合法组织的负责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表有同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或其委托的代表凭单位证明和委托书进行选民登记。
(四)经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且不能行使选民权利的居民,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
四、关于新一届居民代表的基本条件
居民代表必须是本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热心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愿意为本小组居民服务,能够代表本小组居民的利益。居民代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及时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时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区居委会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关于候选人的产生
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一定要广泛发扬民主,让本社区选民(户代表、居民代表)直接提名推荐。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及其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以及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均不得指定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
六、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的设置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规定,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按每300户一名设置,但不得少于五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社区规模和工作需要确定。
社区居委会成员必须以专职为主,每个社区居委会兼职的成员最多不能超过社区居委会成员总数的30%,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必须专职。
七、关于投票选举
(一)投票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主持人一般由选举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应当向大会报告应到、实到选民数;报告本次换届选举的筹备情况;主持推选产生监票人、总监票人、计票人、总计票人、流动票箱监票人、秘密写票间监票人和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二)投票选举前,监票人应将选举大会会场的票箱、分会场(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当众检查是否空箱,经选民认可后当场密封。选票由监票人员启封,当众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向选民宣布选票印制数;选民领取选票完毕后,监票人员应清点、宣布选票发出数和剩余数,并当众销毁剩余选票。
(三)为方便因身体状况不能到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居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开设流动票箱,但每一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值守。采用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在选举会场投票,不得开设流动票箱。
(四)委托投票。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对委托投票必须严格控制,并做好相关工作。每一选民接受的投票委托不得超过三人;被委托选民在选举日凭《选民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亲自投票。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得进行委托投票。
(五)有效选票的确定。唱票、计票前必须先整理、分拣出无效选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且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有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选同一候选人担任两项以上(含两项)职务、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均为无效选票。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其是否有效。无效选票应计入选票总数。
(六)有效选举的确认。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并有超过本社区持《社区居民选举证》的选民过半数投票,本次选举有效。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或者未超过本社区持《社区居民选举证》的选民半数的,本次选举无效。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票统计结束以后确认本次选举是否有效,并当场宣布。凡经确认选举无效的,应按法定程序重新进行投票选举。
(七)投票选举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及时把全部选票(包括无效选票)整理封存,并把在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和各种报表整理、装订成册,专门保管。
八、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一)罢免
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提案,应在社区居委会成员当选三个月后,由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要求。罢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委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召集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召集居民会议投票表决。
(二)辞职
社区居委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向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报告,由社区居民会议或者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社区居委会成员有六个月以上未参加社区居委会工作并没有说明原因的,可视作自动离职。
社区居委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履行职务。
(三)补选
社区居委会成员因辞职、自动离职、被罢免、刑事犯罪、因病不能工作等原因造成出缺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不足五人的,应当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实行差额选举。
补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社区居委会任期届满止。
九、其它有关问题
(一)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应当依法采用公开、公平、文明的方式进行。在竞选辩论中,严禁任何人身攻击和诽谤。候选人的合法竞选活动,任何组织和任何人员不得干扰、威胁和恫吓。候选人本人或者通过其支持者,使用贿赂、欺骗、威胁等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竞选活动,一经发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立即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居民有权向市、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调查确认后应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宣布其当选无效。
(三)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不得指定、委派社区居委会成员,不得停止社区居委会成员履行职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
以上意见仅适用于本届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选举,有关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民政局
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