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房地产开发和流通领域收费的通知》(甬价房〔2001〕319号)文件精神,门牌工本费收费项目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为继续加强地名管理,保持各类地名标牌规范统一,推进地名标准化,现就有关门牌制作费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甬价房〔2001〕319号文件精神,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门牌(包括幢牌、单元牌、指路牌等)工本费。
二、新建房屋门牌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按门牌制作标准直接向制作企业定制,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理。
三、除本文第二条规定以外,因缺损补更等其它情形所编定的零星门牌,由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费用由各级财政核拨。
二 ○ ○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主题词:民政 财政 收费 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 2002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