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现将《宁波市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
附件:宁波市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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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宁波市第七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办法”)以及《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04〕1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扩大基层民主,建立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集中广大党员、群众的思想和智慧,选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的新一届村委会领导班子,为农村的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换届选举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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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村委会换届选举从2005年1月开始至10月基本结束。各地根据市的统一部署,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组织,确保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个别情况复杂村确需延期选举的,或者即将进行撤村改居的村是否进行换届选举,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三、换届选举的工作步骤
全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选举准备阶段
1.调查研究。各地应组织专门人员采用各种方法,对本地的村委会现状、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情况复杂村的热点问题以及宗族、宗派可能影响换届选举的情况,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人口情况等进行调研,研究分析本届选举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
2.组织试点。各县(市)、区可选择1-2个乡镇(街道)或者几个不同类型的村进行试点,取得工作经验,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
3.建立组织。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各村建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9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推荐为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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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及时补足。
4.制定计划。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根据甬党发〔2004〕122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具体选举办法。各村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选举指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村的选举办法要明确新一届村委会职数、选民资格、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等内容。
5.村财务审计。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应对村委会管理的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尤其是对村民反映较大的村的财务进行重点审计,并及时公开清理、审计结果,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给予认真处理。审计、清理时村可成立审计小组或者请镇(乡)经管站,县级财政、审计部门审计,也可根据大多数村民的要求,委托审计事务所等专业审计机构审计。
(二)宣传发动阶段
1.召开工作会议。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分别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统一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明确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提出换届选举的方法步骤和要求。
2.开展业务培训。各级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干部认真学习“一法两办法”和甬党发〔2004〕122号文件精神,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通晓选举的方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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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乡镇(街道)也可采用以会代训的办法,组织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熟悉选举的具体程序,提高干部和选举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的水平。
3.广泛宣传发动。要始终将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选举前,各县(市)、区都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宣传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选举期间,重点宣传候选人条件、提名方式、正式候选人确定方法以及具体投票程序等;选举后,要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教育当选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引导村民,特别是党员积极支持、配合村委会开展工作。
4.做好选民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村具体选举办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在选民资格认定上,年满18周岁,户籍在本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具有选民资格。户籍不在本村,如因婚嫁、征地、承包、人才引进等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确定,保证村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要注意做好撤并村和有移民村的选民登记工作,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乡镇(街道)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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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三)组织选举阶段
1.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由本组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推选工作。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应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村民小组长的条件由村的具体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小组长产生后应及时公告。
2.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按5-15户推选一名或由村民小组分别推选若干名,一个村的村民代表一般在30-100名之间。特别小的村可不设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全体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的重大事务。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非两委会成员的村民代表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占一定比例。村民代表的条件由村具体选举办法规定。村民代表产生后应及时公告。
3.确定选举方式。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在充分尊重广大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本届选举的方式,一种是有候选人的选举,一种是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由选民按照本村应选职位和职数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必须有本村选民的过半数参加选举方为有效。选民获得某一职位法定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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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村委会一般由3-7人组成,并在村选举办法中确定。提倡村党组织成员按法定程序推选为村委会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委会成员;提倡村委会中的党员通过党内选举成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大的村,需要增加成员的,须经县(市)、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
5.推荐候选人。村民应当推荐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胜任村委会日常工作的选民为候选人。候选人具体条件由村选举办法确定。
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直接提名候选人不得代替正式选举。
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提名时,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的村委会成员职数。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提名无效。
6.确定正式候选人。
资格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依法对候选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村选举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正式候选人产生的方式。一是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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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二是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候选人职务的选择。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如果是分次投票选举,则取其高职务进行选举;如果没有当选,再参加下一职务的选举。
正式候选人退出选举。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7.介绍正式候选人和竞职演说。介绍正式候选人可采用组织介绍、自我介绍或竞职演说等方式进行。介绍的时间可以从正式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开始,到投票选举日结束。正式候选人或者无候选人选举中的选民要求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投票日前3日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
(1)组织介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包括口头介绍和书面介绍。介绍要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2)自我介绍。有两种方式,一是正式候选人在选举大会上发表竞职演说,或在选举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单独组织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二是正式候选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通过村广播或者印发、张贴书面材料的方式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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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行自我介绍。
(3)竞职演说要求。乡镇(街道)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或村民选举委员会向正式候选人宣布竞选纪律,提出竞职演说的要求。竞职演说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不得乱承诺、滥承诺,同时要接受村民的询问。竞职演说必须有组织进行,任何选民不得个人组织竞职演说。
(4)签订承诺书。正式候选人或者无候选人选举中的选民在竞职演说中有承诺的,当选后应签订承诺书,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使承诺得到落实,接受村民监督。
8.投票选举。
(1)公布投票方式和投票时间、地点,确定监票人、计票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
投票的方式。一是召开全体选民参加的选举大会;二是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投票站。两种方式都可以辅之流动票箱。但流动票箱应严格控制,仅适用于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的选民,并在村选举办法上确定。使用流动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所有流动票箱统一进行开箱、计票。
确定时间、地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投票时间、地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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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投票的时间应明确投票日和投票截止的具体时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或者无法产生和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变更选举日,但应经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
确定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确定,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2)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同时提供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对委托投票可以单独设立委托投票箱,并单独清点、统计、封存选票。
(3)设立秘密写票处。在村委会选举时,应在选举大会场或者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处的设立要保密、简单实用、方便选民。
(4)聘请代写人员。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从本地聘请有一定文化的人员为代写员,也可请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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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小组工作人员担任。代写员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5)公开计票。村民委员会选举必须在选民的监督下进行公开计票。
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投票结束后,应将票箱(包括流动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开箱后,应将各票箱的选票混在一起(单独设立的委托投票箱除外),再清点收回的选票总数。本次投票是否有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二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经选举工作人员分类整理并点清张数后,由监票人将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持人宣布本次投票是否有效。若有其中一个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宣布本次投票无效。
检验选票。选举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地逐张检验选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6)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可以予以公布。
(7)另行选举。村委会选举后,当选不足3人,包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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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未选出或者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在投票日当日或者投票日后的30日内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选举。实行有候选人选举的,应当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委会成员已选足3人,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两委会提出主持村委会工作的人选,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经另行选举,村委会成员仍未选足3人,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并由其负责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的程序相同。按原定投票日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继续有效,不必进行重新登记。
9.贿选的认定。凡在换届选举中,候选人或者无候选人选举中的选民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者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者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对于贿选行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严肃查处。
(四)交接和建章立制阶段
1.交接
(1)交接的时间和内容。上一届村委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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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产生之日起2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委会。对在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2)交接的形式。交接工作可采用交接会议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新老村委会班子成员举行交接会议,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为新老村委会班子成员,原村委会负责保管公章的人员和文书、出纳(财务人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
(3)交接的指导、监督。交接时,乡镇(街道)以及选举指导小组应给予指导、监督。对无故不交接或者延误时间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移交的,村委会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做出裁决。
2.建章立制
(1)明确职责分工。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明确村委会成员的职责分工,并研究决定村委会下属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村委会成员兼任。
(2)制定工作计划。村委会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期目标,作为评议考核村干部的重要依据。
(3)健全监督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要明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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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作用。
(4)完善工作制度。要根据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要健全完善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制度以及对村干部的评议考核制度,用制度规范村民和村干部的行为。
(5)办理授权手续。已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应及时办理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手续。但村委会的选举、罢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授权的情形,村民会议不得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
(6)做好检查总结。在各村换届选举自查的基础上,村应向乡镇(街道)上报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乡镇(街道)要做好检查工作,并将换届选举总结报告上报县(市)、区。县(市)、区要组织开展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总结,并汇总统计报表,及时上报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对换届选举的文件、资料等整理成册并按规定存档,档案保存期为3年。
(7)开展教育培训。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要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对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以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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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选举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宁波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