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更好地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现对《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试行)》,(甬民发〔2002〕63号、甬财政社〔2002〕265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03〕113号)等文件精神,重点优抚对象应当按规定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财政全额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医疗救助、
医疗减免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根据伤残军人新旧伤残等级套改政策,《补助办法》所
称“三等伤残军人”调整为“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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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助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在乡老复员
军人、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费“以实际支付500元为补助起点”,现调整为:“医疗费以实际支付300元为补助起点”,超出部分仍按《补助办法》规定比例予以补助,享受医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全年累计补助额度2万元封顶。
四、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范围的城镇户口的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补助标准低于农村同类重点优抚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其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
五、各地调整后新增加的医疗费补助资金,仍按原途径解决。
请各县(市)、区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及时调整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切实把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解决好。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局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财政 医疗 办法 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