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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利企业变更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8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甬政发2004109号)规定,“福利企业开办变更” 保留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现将福利企业变更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采用一个层级审批”的原则,为了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明确职责、服务企业,从今年第二季度起,福利企业的变更事项,由县(市)、区民政和税务部门审批,并将审核同意相关材料送市民政、税务部门备案。市民政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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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和税务部门的核准材料,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按季度汇总、发文公布。市民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各县(市)区民政、税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非福利企业利税大户与福利企业合并,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不准用变更手段变相新办和转办福利企业。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证书,税务部门追缴税款。

三、不得同时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和范围。跨行业变更的福利企业原则上不予审批。

四、福利企业的注册地址应与生产场地一致。对租用场地的要有规范的租用合同。异地变更福利企业,一般不予受理。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异地变更厂址的,须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五、股份制福利企业,因股东之间股份变化引起法人代表变更,或集体福利企业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原企业内职工的,予以办理。对委任制的集体福利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凭其主管部门任命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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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政 福利 企业 审批 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5年7月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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