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宁波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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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姻登记机关窗口单位建设,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工作质量和水平,彰显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人性化服务需求,共建和谐社会,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
(一)规范婚姻登记机关设置
规范设置婚姻登记机关对促进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越权登记、违法登记具有重要作用。
1.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依法设立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2.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集中设置。
3.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行政机关,婚姻登记人员应是机关公务员或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
4.婚姻登记员的配备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原则上10-12万人口设一名专职婚姻登记员,每个登记机关至少要保证2人以上;婚姻登记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持证上岗率100%。
(二)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名称
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对外窗口,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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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反映其工作内容的名称,并在办公地点外的醒目处悬挂名称标识牌,便于群众知晓。
1.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七条规定命名。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应为:XX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婚姻登记机关印章是认定婚姻关系的重要标志,应当按照《规范》第九条规定,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
(三)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管理制度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做到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保管,集中销毁有记录;婚姻登记档案及数据齐全、完整,维护婚姻登记机关的信誉。
1.建立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考核、婚姻登记工作政务公开、婚姻登记机关信访接待制度和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
2.建立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等管理制度。
3.发生违规办理婚姻登记、印章失控、婚姻登记档案损失和使用假冒、伪劣婚姻登记证书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四)科学布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环境
婚姻登记处内部环境和场地的布置,要充分考虑婚姻登记工作的特点,人性化设置登记场所,既要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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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保证秩序井然。
1.婚姻登记机关内要宽敞、明亮、庄重、整洁,营造适合当事人心情的温馨环境。
2.结婚登记区(室)、离婚登记区(室)、颁证厅、咨询候等厅、档案管理室的设置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体现人本理念,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总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报省、部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要求达到200平方米以上。
3.结婚登记区(室)、离婚登记区(室)实行开放式面对面办公,方便当事人作出声明及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离婚登记室要增加私密性隔离;对设置在政府审批中心或服务中心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改变“柜台审批式”的登记做法,建立独立的婚姻登记室或登记区域,确保群众在婚姻登记过程中隐私权不受侵害。
二、规范婚姻登记程序
规范婚姻登记程序,是依法行政、维护婚姻当事人利益的保障。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按照《条例》要求,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程序,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一)严格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按照《规范》第四、五、六、七章规定的程序、步骤和要求办理婚姻登记,认真执行法定登记程序,做到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书和出具婚姻证明合格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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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婚姻登记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申请结(离)婚登记的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作出的声明承载着法律责任,不能忽视和省略,通过规范的登记程序,使婚姻当事人认识到声明的重要性。
(四)根据《条例》要求,婚姻登记员要认真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通过对当事人回答问题的观察,了解他们的结(离)婚意愿和精神健康状态等情况,确保登记程序合法。
(五)实行计算机管理,每个婚姻登记员要配备1台电脑,实现微机打印、出证、存档和统计管理等,及时准确上报信息。
三、规范政务公开
积极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要从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尽到告知义务。
(一)按照《规范》的要求,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方便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从服务群众的角度出发,在登记机关设置善意提示栏,制作结(离)婚登记等告知书提供给当事人。
(三)严格区分婚姻登记与市场化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不得从事有偿服务工作,婚姻登记收费一律开具统一印制的发票。
(四)积极参与婚孕期医学检查宣传工作,在登记场所上墙公示免费婚检有关应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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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
婚姻登记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廉洁勤政,树立岗位意识、责任意识、时效意识和服务意识,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婚姻登记人员实行统一着装,服装整洁,挂牌办公,树立政府窗口形象。
(二)婚姻登记人员业务熟练、行为得体、语言文明、态度热情,无“冷、硬、拖、卡”现象。
(三)树立服务理念,建立首问责任制、AB岗责任制,积极开展咨询服务、便民服务。
(四)无新闻单位曝光,群众举报、投诉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无责任。
五、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一)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档案室保管婚姻登记档案,并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
(二)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范围、卷内文件排列顺序及立卷归档须符合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并使用光盘存储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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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做好相关数据的录入工作,实现婚姻登记信息数据与全市联网,达成与同级档案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四)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各地在乡镇(街道)的历史婚姻登记档案须尽快集中移交至档案部门。
婚姻登记工作关系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是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把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争创全国、省、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活动为契机,提高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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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社会事务婚姻登记规范化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5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