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市)区民政局、档案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滩坑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滩坑水电站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日
滩坑水电站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滩坑水电站移民档案工作(以下简称“移民档案工作”),实现移民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安置、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和滩坑水电站移民工作的要求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滩坑移民档案是指在滩坑水电站移民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对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移民档案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移民工作整体中进行统一组织、规划、管理;各级移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移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以乡镇为基础加强档案收集,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县级档案馆接收保管”的移民档案管理网络。与移民工作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保证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和涉及移民工作的乡镇(街道)都应有专人负责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从事移民档案工作的人员,应经过档案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
第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档案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计划,承担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任务,制定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所属单位的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本单位、本辖区形成的应当移交移民部门管理的移民档案,并按规定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移民工作人员进行档案业务培训;
(五)切实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工作,为移民工作及其他各项有关事业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规范和监督指导。
第十条 移民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作为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移民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审查移民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管理是否规范、安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三章 归档整理
第十一条 移民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应列入移民管理工作程序和移民工作计划,纳入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确保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归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将移民档案归档或者将其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移民档案包括综合管理、移民安置等方面。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档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档案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2)规定整理,分类体系为水平年度+保管期限;移民搬迁安置档案参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按“一户一档”整理,采用软卷皮装订成卷装盒上架,编号以件为单位,一水平年一大流水编号,先综合文件,后移民户文件。
第十四条 各类档案中的非纸质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在移民工作中形成的磁盘、光盘和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应附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归档的电子文件材料分为磁盘、光盘、其他等类,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整理;归档的声像文件材料分为照片、录音、录像等类,可分别按《照片归档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整理。
第十五条 各类档案应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相关规定,在移民安置结束后三年内移交给当地综合档案馆。
第十六条 移民档案保管必须配备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库房、设备,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一般可与民政局档案一起放在局机关综合档案室,但不列入民政局档案的分类体系。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档案工作应当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快捷、有效的移民档案查询系统,为移民工作和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移民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将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的、珍贵的移民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移民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部门归档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的;
(三)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移民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移民档案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移民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移民档案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民政局和宁波市档案局负责解释。涉及滩坑移民工作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