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工商分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规范全市公墓单位经营行为,提高公墓管理水平,促进丧葬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紧急通知》(民函〔2005〕39号)和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在全市适用《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并将《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作为今后全市各级民政、工商部门受理和处理墓位买卖双方纠纷和群众投诉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希望各地认真加以贯彻落实,督促所有公墓(含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单位在销售墓位时必须与购买者签订《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明确墓位使用权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附件:《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殡葬合同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