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省政府办公厅在2004年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的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统一项目、统一名称,相同系统、相同事项”的总体要求,对全省各地、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和规范。现将经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由民政系统在本市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10项)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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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宁波市民政局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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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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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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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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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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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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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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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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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社会团体、跨县(市、区)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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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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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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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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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社会团体、跨县(市、区)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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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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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设立、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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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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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社会团体、跨县(市、区)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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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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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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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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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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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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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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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县(市、区)一级民政部门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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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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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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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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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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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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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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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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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下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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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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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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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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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下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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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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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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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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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下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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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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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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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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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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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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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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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保留县(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区外,其他区无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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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政系统部分地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四、民政系统执行的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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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文秘行政 发布 法制 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