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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市民政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8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省政府办公厅在2004年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的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统一项目、统一名称,相同系统、相同事项”的总体要求,对全省各地、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和规范。现将经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由民政系统在本市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10项)公布如下:

 

1

一、由宁波市民政局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依据

1

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全市性社会团体、跨县(市、区)社会团体

2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全市性社会团体、跨县(市、区)社会团体

3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设立、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全市性社会团体、跨县(市、区)社会团体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

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2

二、由县(市、区)一级民政部门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依据

1

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县级及以下社会团体

2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县级及以下社会团体

3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县级及以下社会团体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

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除保留县(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区外,其他区无权审批。

三、民政系统部分地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四、民政系统执行的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七年八月一日

3

 

 

 

 

 

 

 

 

 

 

 

 

 

 

 

 

 

 

 

 

    主题词:文秘行政 发布 法制 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78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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