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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8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精神,决定对20051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甬民发20055号、甬财政社200521号)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就调整市六区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及其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原称在乡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优抚金)参照基数及比例标准仍按甬民发20055号、甬财政社200521号文件规定执行。若残疾军人残疾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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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金标准低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时应予补足。200771日起宁波市区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执行标准见附件1

二、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其年收入与残疾抚恤金之和低于当地同等级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可由本人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当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其差额部分按年予以补足。

三、调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定期抚恤金(优抚金)参照基数和比例标准。

(一)市六区和各县(市)三属定期抚恤金参照基数分别由市民政局和各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

(二)各县(市)要确保烈士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保新的抚恤金标准不低于现行享受水平。以现行自然增长机制确定的标准为基础,以病故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基准,按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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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各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宁波市六区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指标,以市区城乡人口58.341.7比例为权数测算确定为参照基数,非农户口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按参照基数的110%100%90%发给;农村户口的三属分别按参照基数的90%80%70%发给。200771日起宁波市六区三属定期抚恤金执行标准见附件3

四、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费来源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可向其户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予以定期抚恤。

五、未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其工资(退休费)收入低于当地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可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其差额部分按年予以补足。

六、无工作单位(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优抚金)参照基数和比例仍按甬民发20055号、甬财政社200521号文件规定执行,2005年和2006年间对抗战期间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增发的每人每年1200元补助和解放战争时期及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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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人每年490元补助,仍按原规定执行。200771日宁波市六区无工作单位(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优抚金)执行标准见附件4

七、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承担的抚恤优待经费另行下达。2007年新列入定恤的三属和残疾军人,其中央财政承担的抚恤金列入2008年中央财政抚恤预算。

   

附件:1.2007年度宁波市六区无工作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2.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3.2007年宁波市六区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4.2007年宁波市六区无工作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

 

 

              ○○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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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7年度宁波市六区无工作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

残疾抚恤金、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执行时间:200771—2008年6月30

          

 

   

残疾抚恤金标准

护理费标准

参照

基数

比例(%)

年金额

(元)

月金额

(元)

孤老月金额()

参照

基数

比例(%)

年金额

(元)

月金额

(元)

一 级

因战

100%

28948

2413

2533

50%

14474

1207

因公

95%

27501

2292

2407

50%

14474

1207

因病

90%

26054

2172

2280

30%

8685

724

二 级

因战

90%

26054

2172

2280

50%

14474

1207

因公

85%

24606

2051

2154

50%

14474

1207

因病

80%

23159

1930

2027

30%

8685

724

三 级

因战

80%

23159

1930

2027

40%

11580

965

因公

75%

21711

1810

1900

40%

11580

965

因病

70%

20264

1689

1774

30%

8685

724

四 级

因战

70%

20264

1689

1774

40%

11580

965

因公

65%

18817

1569

1647

40%

11580

965

因病

60%

17369

1448

1520

30%

8685

724

五 级

因战

60%

17369

1448

1520

 

 

 

因公

55%

15922

1327

1394

 

 

 

因病

50%

14474

1207

1267

 

 

 

六 级

因战

50%

14474

1207

1267

 

 

 

因公

45%

13027

1086

1140

 

 

 

因病

40%

11580

965

1014

 

 

 

七 级

因战

40%

11580

965

1014

 

 

 

因公

35%

10132

845

887

 

 

 

八 级

因战

35%

10132

845

887

 

 

 

因公

30%

8685

724

760

 

 

 

九 级

因战

30%

8685

724

760

 

 

 

因公

25%

7237

604

634

 

 

 

十 级

因战

25%

7237

604

634

 

 

 

因公

20%

5790

483

507

 

 

 

备注:1.无工作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以全市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28948元)为参照基数;

2.残疾抚恤金标准低于带病回乡定补标准的予以补足;

3.原抚恤、补助、优待标准总额高于残疾抚恤金(优抚金)标准的,维持不变;

4.在上述残疾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抗日时期入伍的无工作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补助;解放战争和19541031日前入伍的无工作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49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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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1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4560

因公

14040

因病

13570

二级

因战

13100

因公

12480

因病

11960

三级

因战

11650

因公

10920

因病

10140

四级

因战

9470

因公

8580

因病

7800

五级

因战

7280

因公

6550

因病

5930

六级

因战

5820

因公

5460

因病

4680

七级

因战

4350

因公

3880

八级

因战

2880

因公

2480

九级

因战

2180

因公

1870

十级

因战

1460

因公

1250

6

 

 

 

 

 

 

 

 

 

 

 

 

 

 

 

 

 

 

 

主题词:民政 财政 优抚 通知

抄送:浙江省民政厅。

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75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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