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20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副食品价格上涨给予动态物价补贴的通知》(浙民低〔2007〕161号)精神,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决定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和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成员增发物价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发物价补贴的对象
全市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人员、城区持《社会扶助证》的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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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发物价补贴的标准
根据浙民低〔2007〕161号文件 “城镇低保对象的物价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25元/月人,农村不低于15元/月人”精神,在发放副食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60元的基础上,对全市城镇低保对象和城区持社会扶助证家庭成员按每人每月15元、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增发上半年的动态物价补贴,年终将根据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指数统一核实补贴。
这次增发的物价补贴,市级财政按规定承担海曙、江东、江北、北仑、镇海、鄞州区城镇低保对象和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成员补贴的30%,市六区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其他县(市)、区补助对象的补贴资金按低保资金现有渠道列支。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把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行动,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做好物价补贴的增发工作,确保8月底将增发的物价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请各地于9月4日前,将本次增发物价补贴的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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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政 财政 救济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