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浙民优〔2007〕14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按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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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3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宁波市六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见附件。)
二、城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农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宁波市六区仍按2007年7月1日起已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调整标准执行。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当地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补助。
四、对在农村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不符合评残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和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参照参战退役人员的补助标准执行。
五、上述调整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六、今年调标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分级负担。其中,今年七月自然增长机制幅度范围内的调标增资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按原渠道执行,超过自然增长机制幅度的增资经费,由市财政分别按照这次调标所需经费50%、70%的比例,对不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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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安排补助资金,其中:对市六区、慈溪、余姚按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对奉化、宁海、象山按7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这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策,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运转,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2.宁波市六区无工作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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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政 财政 优抚 优待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7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