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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物 价 局
宁 波 市 卫 生 局
甬价费〔2009〕49号
宁波市江东眼科医院:
你院《关于江东眼科医院新址特需门诊申请》(甬东眼医〔2009〕07号)收悉。
根据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财政局印发的《宁波市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甬价费〔2000〕9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特需门诊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同意备案确认你院新址(民安路855号)开设该服务项
目,具体报备价格为特需门诊服务费60元/人次。
希你院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根据病人自愿原则,双方签订协议后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条件开展服务。本函复自2009年5月25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卫生 医院 服务 价格 函
抄送:市物价监督检查局,江东区卫生局,江东区物检所。
宁波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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