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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8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林(农业)局、财政局、东钱湖管委会、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我市林业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宁波市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宁波市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宁波市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林业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林业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病虫害防治资金、退耕还林与迹地更新补助资金、千村绿化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干水果改良补助资金、林业种子种苗补助资金、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等六项资金。

第三条市林业局计划财务部门是市林业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和财政局农财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论证、申报及验收,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稽查。

第四条林业专项资金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的指导思想,确保林业专项资金的足额到位,并努力加大对林业扶持资金的投入力度。

第五条林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坚持生态优先、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享受林业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市林业发展十一五计划和经林业、财政部门确认的项目。具体扶持对象和标准分别为:

一、森林病虫害防治资金。用于以松材线虫病为主的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枯死松树清理除害、其他重要森林有害生物的预测和防治等工作的补助。市级补助标准:在市下达的计划范围内,病虫害预测预报每万亩(次)补1000元;飞防每万亩(次)补助5万元,地面喷粉防治每万亩(次)补助4万元,地面喷雾防治每万亩(次)补助4.5万元,灯光诱杀或信诱剂诱杀每万亩(次)补助2万元,施用天敌昆虫防治每万亩(次)补助5万元,打孔注射防治每树补助2-15元;枯死松树清理除害采用现砍现烧的每吨补40元,采用安全利用方法的每吨补30元,另星发病点清理每株补助10元;其他重要森林有害生物的预测和防治工作的补助按具体内容确定补助额度。县级补助标准应不少于市级补助标准的50%。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防治机械、药物、测报工具,清理除害补助资金用于收集烧毁疫木劳动用工和林木所有单位的经济损失补助等支出。

二、退耕还林与迹地更新补助资金。用于在开垦山、火烧迹地和病虫害采伐迹地比较集中的地区,重点对连片30亩以上的开垦山进行退耕还林、迹地更新的补助。市级补助标准每亩100元,县级配套不少于100元。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种苗费支出。

三、千村绿化示范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创建千村绿化示范工程的以奖代补。市级补助标准为每个绿化示范村1万元,县级配套不少于1万元。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种苗费支出。

四、干水果改良补助资金。用于对重点干水果的品种改良、优质高效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建设项目进行适当扶持。补助标准为每一项目10--20万元,其中市级补助5--10万元,县级配套不少于5万元。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品种种苗费、基础设施费、技术咨询培训费等支出。

五、林业种子种苗补助资金。用于优先扶持林木良种引进,生态公益林苗圃基地,良种茶叶、优良果树品种的繁育基地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为每个项目10--20万元,其中市级补助5--10万元,县级配套不少于5万元。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种苗引进费、基础设施费、技术咨询培训费等支出。

六、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用于重点森林火险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全市的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建设的补助。补助标准按具体内容确定补助额度。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扑火机具、消防车辆、通信工具;市直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装备;巡查护林队伍五统一(服装、通信工具、护林员手册、喇叭、巡查记录本)标准建设;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防火道维护;防火宣传及火灾预警监测建设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七条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林业建设实际情况提出申请,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林业局申报当年度项目计划。

第八条除市本级单位外,市林业局一律不接受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的直接上报项目,所有建设项目一律通过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商当地财政局同意后汇总上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项目建设方案、资金支出预算、县级配套资金承诺意见,一式四份报市林业局。

第四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市林业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对市级补助额度拟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的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力量及信誉度、项目实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条市林业局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上报项目情况,提出相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安排建议,经计财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然后送市财政局审核会签。最后由市林业局、财政局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

第十一条项目下达时,由市林业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使用计划与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数据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规模、建设工期、概算总投资、资金筹措计划、项目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决算及验收情况等。

    第十三条市林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资金的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间,由市林业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评估。检查中发现的未达到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必须作出书面说明。项目的检查、评估结果在全市林业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每年4月底,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对上年度的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作出项目绩效考评报告,一式四份报市林业局。

    第十六条根据项目与资金管理要求,市林业局或委托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资金稽查、竣工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市林业局将按项目的补助额度,在该县(市)、区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中予以扣回:

    财务管理混乱,造成项目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

    不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书面总结或验收申请的;

    项目资金没有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拒不接受或不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

不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致使项目实施质量低劣、进度缓慢的。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甬林计〔200481号甬财政农〔2004141号文同时废止。

 

 

 

 

 

 

 

 

 

 

主题词林业 资金 管理 办法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林业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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