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林(农业)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沿海防护林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号)、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06〕10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宁波市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考核办法》(甬政办〔2007〕54号)精神以及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宁波市沿海防护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宁波市沿海防护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审计局。
宁波市林业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