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现行文件>>宁波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8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林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根据我市现阶段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05131号,甬林计〔20053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林业厅印发的《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由中央补偿基金、市级补助资金及县级配套资金组成,是对公益林(包括国家级、省级重点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投资经营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建立补偿基金制度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公益林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补偿基金制度。中央和市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 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性支出构成。补偿性支出包括损失性补助和护林人员劳务费支出;公共管护性支出包括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项目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接受补偿的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及有破坏林相行为的商业经营。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六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经区划界定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林地。

第七条 补偿基金采用市级财政补助(含中央财政补助)与县(市、区)财政配套的方式进行,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补偿性支出10.5元,公共管护支出1.5元。补偿性支出中,损失性补助不低于8元,护林人员劳务费用不高于2.5元;公共管护支出中,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不低于1元,管理费用支出不得高于0.5元。

全市每年安排重点公益林中2000亩的无林地进行高标准的造林更新,市级补助标准定为每亩350元,县级配套不应低于每亩150元。

第八条 市对重点公益林按照不同的森林生态功能区位和财政承受能力,分别采取不同的补助标准: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市级财政补助每亩9元,县级财政配套每亩3元;其它县(市、区)市级财政补助每亩7元,县级财政配套每亩5元。

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支出。市级管理费用(含效益监测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九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对象,按资金的不同用途和山林权属、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

(一)损失性补助的对象定为:

1、林农个人投资经营管理的责任山、承包山,补助对象为林农个人。

2、镇(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统一经营管理、未分山到户的集体山,补助对象是相应的镇(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3、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投资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地,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山林权属归镇(乡)、村的集体山或林农个人的责任山、承包山,补助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个人。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零星国有林,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确定。

4、依法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经营的林地,在合同规定承租期内,补助对象是承租人。

(二)护林人员劳务费支出的补助对象,为对公益林实施管护的专职护林人员和其它护林人员。

(三)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项目支出的补助对象,为在公益林区内从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项目的实施单位。

(四)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工作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镇(乡)林业工作站。

第三章 资金使用、申拨和核算

第十条 补偿性支出,用于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投资经营者收益损失的补助和公益林护林人员的劳务费。其中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获得的损失性补助主要用于国有公益林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林木抚育费支出。护林人员劳务费按护林人员管护面积每人2000-3000亩标准核定。为提高管理效果,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提倡专业队护林和林农联合护林。

第十一条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公益林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项目支出,及公益林区划、界定、宣传、培训、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支出。其中森林防火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森林病虫害防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第十二条 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3年按照年度支出计划格式(附表33-13-23-3)编制支出规划,报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汇总编制支出规划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确定后下达。

公共管护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设备,物资等必须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15日前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上报当年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的自查总结、当年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数额以及安排计划(见附表1,附表33-13-23-3)。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补偿性支出数额和公共管护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助资金,不得随意调整。经批准征用和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重点公益林小班数据库,并从下年度起变更生态公益林补助对象。

第十五条 市级补助资金在市对各地公益林检查合格后,由市林业局会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置专账,按补偿基金的支出构成分别拨付,专账核算,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

(一)补偿性支出资金,应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专用账户,每年于市级补助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县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补偿对象专用账户内。其中:

1、损失性补助按第九条的分类,对林农和承租人的损失性补助,直接拨入为农户开设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通过银行发放补助资金;对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损失性补助,直接拨入责任单位的专用账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损失性补助安排计划,落实个人银行存款和专用账户设置情况,送达县级财政部门。

2、护林人员劳务费,已建立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实行镇(乡)、村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统一管护的,县级财政部门将护林人员劳务费拨入管护责任单位的专用账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各镇(乡)、村、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专职护林人员和专门护林人员名册及护林人员经费安排计划,送达县级财政部门。

(二)公共管护支出,按市批复下达的公共管护支出计划和项目实施情况,拨付到项目的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设置专账,独立核算,并相应设立“损失性补助支出”、“护林人员劳务费用”和“公共管护支出”二级会计科目,及时和正确反映补偿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必须按照《浙江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 镇(乡)村集体护林人员应由镇(乡)政府或村委会统一组织招聘,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护林人员择优推荐,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用、确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对护林员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护林员的奖惩及续聘事宜。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规定,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于每年215日前将核查情况上报市林业局(见附表2),并抄送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在各县(市、区)核查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采用随机抽样和典型抽样方法进行抽查。

市林业局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实施绩效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益林建设绩效。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的提供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林农个人的年度补助清册,并监督相应开户银行(信用社)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开户账号,相应对年度补助清册进行备案、录入档案。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镇(乡)政府负责将补偿性支出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补偿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补偿基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接受财政部监察专员办和审计部门的审查。

第五章 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级配套资金未列入财政预算,不能及时足额兑现的,市财政局责令其及时纠正。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纠正要求的,市财政局从下年度起暂停拨付该县(市、区)的上级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或有关责任单位挤占、滞留上级补助资金,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市财政局责令其纠正,未及时纠正的,市财政局商市林业局扣减其上级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建立公益林管护责任区,监管不力、建设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阶段性建设成效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其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至次年纠正或补救效果仍不明显的,由市林业局提出处理意见,商财政局扣减其上级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挪用或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视查证情况,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公益补助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05131号,甬林计〔2005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财政局、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00-2008 nbda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IE5.5及以上版本浏览器,1024*768分辨率
宁波档案局主办 宁波档案局技术处承办
浙ICP备05066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