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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放心早餐集中生产、统一配送、分散销售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07-11-28    访问次数:    字体:【 】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贸易局,城管局,卫生局,民政局,质监局:

为了把好早餐食品安全源头,优化早餐食品生产、供应组织结构,提升早餐组织管理模式,扩大放心早点供应覆盖面,降低早餐企业运行成本,推行集中生产、统一配送、分散销售势在必行。为推进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抓好放心早餐工程重要意义

早餐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抓好早餐工程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六大联动”,落实全市服务业大会精神的具体要求;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民办实事,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便民服务进社区,便利服务进家庭,推进社区商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便民、利民、为民,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把好早餐食品安全源头的有效途径;是提升早餐供应组织形式,创建文明城市,树立国际化港口城市形象的重要载体。

二、发展思路、发展原则与发展目标

总体思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优化老社区早餐供应的结构布局,完善新建社区的早餐供应网络,加快营造良好早餐消费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发展原则:实施放心早餐工程要坚持三条原则。一是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消费需要发展,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二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以政策为导向、企业运作为主体,建立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发展机制。三是龙头带动、循序渐进原则。采取择优选择,龙头带动,搞好示范,逐步推进。

发展目标:2006年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范围内,建设加工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中心厨房2-3个,仓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早点配送中心2-3个,发展统一配送的早餐销售网点300个左右,充分体现就近消费、方便快捷、价廉物美的现代商业特征,实现步行5-10分钟到达放心早点销售网点的消费圈。在中心城区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向其他各县(市)、区逐步推进。

三、运作方式、组织形式与销售方式

运作方式: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协调、多种方案选择、政府资格认定、择优从先办法。按照总量控制,适度竞争,避免盲目发展。申办企业向市贸易局提出书面申请和实施方案,由市贸易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审定。

组织形式:采取中心厨房+配送中心+销售网点的办法。经营管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生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销售时间。申办企业必须有10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早餐食品生产加工厂房,500平方米早餐食品配送中心,100个以上早餐食品销售网点,5台以上早餐食品配送车辆。经营企业销售品种,自主生产品种原则上要达到50%以上,生产、销售规模由小到大,品种由少到多。部分品种可向知名品牌生产厂家采购。

销售方式:采取移动销售车和固定销售亭两种。销售车、销售亭采用统一的设计制作,由市贸易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分别标注各经营企业品牌商标,并按企业统一编印序列号。销售网点选择主要分布在社区及周边、交通次干道两侧人行道旁(不得阻碍交通和行人)、学校、机关、医院等人流密集区。销售时间一般为早上530分至830分,休息日和节假日可适当延长至9时。生产销售人员由各经营企业自行招聘,统一培训,统一管理,持证上岗。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放心早餐工程是为民实事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提供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推荐适宜的经营网点,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为实事工程提供有力的支持。贸易部门负责放心早餐发展业务管理,做好有关协调工作,为项目实施搞好服务,对要求申办放心早餐工程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在经营方面给予指导。城管部门负责早餐销售网点临时占道许可证的审批,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网点予以清理。民政部门要在销售网点进社区、物业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早餐产品标识标签进行监督管理。市级卫生部门负责承办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核发,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实施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卫生监督指导,防止发生食物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其它有关部门也应积极帮助做好工作,以保证放心早餐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附件:宁波市放心早点集中生产、统一配送、分散销售管理试行办法

 

 

宁波市放心早餐集中生产、统一配送、

分散销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早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居民消费,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范围开展放心早餐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贸易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放心早餐工程建设实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市场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资格审查、方案论证、工程验收、政策扶持的方式,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需求、布局合理的早餐业。

放心早餐企业必须建立中心厨房,实行统一生产、统一配送、统一销售,确保广大消费者吃到方便、快捷、营养、卫生的早餐。

第五条 放心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早餐中心厨房、配送中心设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范围内;

(二)建立中心厨房,实行统一生产,加工场地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三)销售经营早餐实行统一配送,配送、仓储场地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四)早餐中心厨房、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并达到宁波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水平;

(五)早餐销售网点不少于100个,销售网点必须统一设备设施标识,销售人员统一着装,销售产品统一价格;

(六)建立早餐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网上统一订货、进货、生产、配送、结算;

第六条 放心早餐的产品实行品种审核制度。每一种产品生产销售前均需由承办单位向质监部门申报产品标准登记备案;同时报卫生部门审核,经确认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七条 放心早餐的产品必须统一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

第八条 放心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负责对生产、销售、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放心早餐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卫生健康证、经营许可证;

(二)使用统一的设备、设施及器皿;

(三)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工作帽,配带统一的上岗服务证;

(四)做好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外露饰物,不准在销售时吸烟,不得有挖鼻(耳)、直对成品打喷嚏等不良卫生行为;

(五)不得销售过期或变质的产品,不准搭售非统一配送产品;

(六)不得将早餐车转包他人经营;

(七)流动早餐车相对固定地点,日常经营时间不得超过上午8:30,节假日不得超过上午9:00

(八)保持早餐车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第十条 贸易部门对放心早餐工程承办单位数量和餐车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引导企业合理布局,避免因市场过度竞争而导致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下降。

第十一条 城管部门负责早餐网点临时占道许可证的审批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未经批准或逾期的流动摊点进行整治。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负责放心早餐承办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核发,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对产品进行卫生监测,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

第十三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早餐产品的标识、标签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协助做好销售网点进社区工作。

第十五条 其它有关部门要在社区销售网点物业收费标准、社区销售网点物业管理、早餐市场监管和早餐广告发布、安全交通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帮助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 放心早餐承办单位资格实行年审制。由市贸易局牵头召集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审。对违反本规定的承办单位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取消经营放心早餐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71日起实施。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放心早餐 实施意见

 送:市政府办公厅,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宁波市贸易局办公室                  20066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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