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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贸易局服务承诺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8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处室、各归口单位、各县(市)、区贸易(经贸)局、商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经讨论研究,现将《宁波市贸易局服务承诺制度》、《宁波市贸易局AB岗工作制度》、《宁波市贸易局岗位责任制度》、《宁波市贸易局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度》、《宁波市贸易局有关职能处室限时办结制度》等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加以监管。

 

 

OO四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 制度 通知

宁波市贸易局办公室                200497印发

宁波市贸易局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内容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一)行政守则承诺

1、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严守纪律、依法行政;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2、工作人员在办公桌醒目处放置岗位牌,便于来访人员联系和监督。

(二)   政务公开承诺

    1、推行政务公开,在一楼大厅公告各处室工作职责、办事项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所需资料、办结时限等办事指南。

2、在本局办公楼一楼醒目位置设置内设机构分布图,方便来办事人员;及时反馈或公布办事结果。

(三)   一次告知承诺

1、承办人在职权范围内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的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必备材料。

2、在承办过程中,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办事项目应及时受理,并告知办结时限;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说明原因,解释清楚,并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并告知办事人员。

(四)   首问(首办)承诺

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严肃地执行《宁波市贸易局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二、违诺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肃查处。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务吃、拿、卡、要的。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四)态度粗暴,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按办事时限要求办完审批手续的。

(六)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七)其他失职、渎职的。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按《宁波市贸易局关于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诉办法

(一)违反承诺行为的,可向宁波市贸易局纪工委、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87342614。地址:宁波市中山东路81号,邮编:315000

(二)接到署名举报投拆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宁波市贸易局机关工作人员办事守则

 

 

为严明纪律,提高效能,创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特制定本办事守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严禁违规许可;

二、坚持公开办事,严禁暗箱操作;

三、坚持高效办事,严禁推诿拖拉;

四、坚持文明办事,严禁粗鲁冷漠;

五、坚持廉洁办事,严禁吃拿卡要。

 

 

 

 

 

 

 

 

 

 

 

 

宁波市贸易局AB岗工作制度

 

AB岗工作制度是指岗位责任人不在岗期间,有明确的备岗责任人代替其履行职责的制度。具体要求:

第一条    各处室根据本处室承担的职能,确定A岗、B

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通过一定的渠道对外公布。AB岗责任人应具备岗位替代的相应能力。

第二条    A岗责任人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

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第三条    AB岗责任人同时出差,由本处室负责人指定一

名工作人员临时替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条    AB岗责任人确定后,一般应保持稳定,并将替岗

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和局政治处备案。

    第五条 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未按规定实行AB岗责任制或替代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处室负责人和替代人的责任。

 

 

 

宁波市贸易局岗位责任制度

 

    岗位责任制是指各处室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并落实责任的制度。具体要求:

第一条         岗位责任制的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二条         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处室

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室的主要职能;

(二)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能;

(三)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各处室必须根据职能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健全岗

位责任制,报送局政治处备案,并通过一定的渠道对外公布。

第五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局政治处要将

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宁波市贸易局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为了进一步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为基层、企业服务质量,推进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定本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一、首问、首办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系指首位接待前来局办事人员的局机

关工作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首位接待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办责任制系指首位经办前来局办事的责任处室

工作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首位承办人即为首办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责任

第三条              主动、热情接待来局办事人员。

第四条              认真、耐心听取来局办事人员的陈述。根据局内

处室职能,负责地告知承办部门(人员)及确切的办公地点。

三、首办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人员,认真、耐心了解经办

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周到、仔细、负责地经办事项。属首办责任人职

责范围内的,按以上第四条规定办理;不属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若经办人在岗,首办责任人应及时引导并转交经办人办理;若经办人不在岗,首办责任人应先受理、登记,并负责转交经办人办理,由经办人负责反馈。遇紧急事项,应请示上一级负责人的,应尽可能给予及时办理。

四、经办人责任

第七条              负责地解答来局办事人员的询问,做到有问必答,

具体明了。

第八条              对受理的事项,符合办理条件和要求,并在职责

范围内及时办理的,要给予及时办理、答复;不能及时办理或需提请研究的事项,要做仔细说明,并负责跟踪办理,在规定办结的时限内及时性答复办理结果。对不符合办理条件和要求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属手续、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办的手续和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              受理的事项涉及局内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的,由首

办责任人所在处室负责协调办理,经办人负责跟踪,并在规定或承诺的办结时限内答复办理结果。

五、执行、考核与监察

第十条              各处室负责人要抓好本处室首办责任制的落实,

并负责督查本处室首办责任制的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首问(首办)责任制度,遭到投诉经查属

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行政告诫、调整岗位处分。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投诉并经查实的,除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外,应予调整岗位;一年内被投诉并查实二次以上(含二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优秀;被投诉查实一次的,给予通通报批评一次。处室一年内合计被投诉并经查属实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该处室不能评为文明处室,处室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由于被投诉给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室,评为不合格单位。

 

 

宁波市贸易局有关职能处室限时办结制度

 

根据各职能处室办理相关事项中承诺的时限,按时办理完毕。办理时限分为:

一、市生猪(菜牛)定点屠宰场设置的审批程序15个工作日;

二、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资格初审30个工作日;

三、拍卖企业设立许可15个工作日;

四、典当企业设立许可15个工作日。

另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准入、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等三项审批、审核项目,待上级相关政策出台后定。

以上所有审批、审核项目必须按照公布的受理条件和程序执行,符合审批、审核条件的事项严格遵照承诺时间出具批准文件;需补充材料的审批、审核事项,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自补齐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时间内出具批准文件;不符合审批、审核条件的事项,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审批、审核的理由。

其他各处室,除上述四项内容要按承诺的时限办理外,在各项业务事项承办过程中,均应及时受理,及时办结。如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并告知办事人员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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