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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生猪免疫标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8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局:

实行生猪免疫标识制度是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提高免疫率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落实以免疫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关于实行生猪免疫标识制度的通知》(农牧发〔200121号、浙农专〔2001124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们起草了《宁波市生猪免疫标识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生猪免疫标识制度实施办法》

 

 

二○○二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生猪 免疫制度 通知

 抄送:省农业厅,市政府,市定屠办

 宁波市农业局                          200232印发

宁波市生猪免疫标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生猪的基础防疫管理,防止生猪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关于实行生猪免疫标识制度的通知》(农牧发200121号、浙农专〔2001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生产的生猪必须按本《办法》做好生猪免疫标识制度。全市暂定生猪“W”和猪瘟实行免疫标识。

第三条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和生猪免疫标识管理,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和生猪免疫标识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生猪免疫标识,并接受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证明和免疫档案三个内容。生猪免疫耳标统一固定在左耳上,耳标正面格式和编码全市统一。免疫证明使用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动物免疫证》。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向我局畜牧兽医站领取免疫耳标和动物免疫证。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到各乡镇或规模牧场。各镇乡动物防疫组织和规模猪场要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内容包括畜主姓名、疫苗种类、免疫数量、免疫时间、免疫员签名等,由各县(市)、区统一印制。

第五条动物防疫员按照全市统一的免疫程序和免疫种类,对生猪W和猪瘟等疫病进行免疫注射,首免后,填写《动物免疫证》,散养生猪实行一猪一证或一窝一证,规模场(户)实行一栏一证或一个批次一证,交畜主保存,待该批(头)生猪第二次免疫时,再续填免疫项目,并在生猪左耳卡上免疫耳标。苗猪出售时,《动物免疫证》应随货同行。从外地调入的苗猪,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查验免疫耳标等免疫标识,经隔离饲养一段时间后按照免疫程序进行二免或加强免疫,并在左耳卡上耳标。动物检疫员凭免疫耳标、《动物免疫证》,经临床检查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同时收回《动物免疫证》。

第六条 具备一定技术和设施条件的规模猪场,经所在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意,可自行实施免疫,并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免疫标识工作。各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结合规模猪场生猪饲养量、W和猪瘟等疫苗的供应和使用情况,加强对规模猪场实施免疫耳标、免疫证明和免疫档案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免疫耳标、耳标钳、《动物免疫证》及免疫档案要与兽用生物药品、动物防疫票证一起实行专项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和使用未经我市统一监制的免疫耳标,违者按伪造免疫标志查处。免疫耳标实行一次性使用,在屠宰检疫拆卸后由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回收销毁。做到耳标发放、查验、回收和销毁等各个环节不留漏洞。

第八条 各地在实施免疫耳标制度时,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只能在免疫耳标的成本价上适当加收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0241开始实行。并从200271日起,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人员在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时,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免疫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各屠宰场和交易市场凭免疫耳标和检疫证明进行屠宰和交易,无免疫耳标和检疫证明不得进场、屠宰,违者给予警告,并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25条规定查处。

第十条 对伪造、涂改、转让免疫证明和标志的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29条规定进行处理。对未经免疫就出具免疫证明、卡上“耳标”的动物防疫员,对未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的检疫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十条进行查处,屡教不改的,取消其动物防治员或检疫员资格。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将免疫耳标发放和使用情况上报宁波市畜牧兽医站,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上报省农业厅畜牧局备案。

第十二条 牛、羊的免疫标识制度可根据其上市流通的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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