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甬党[2003] 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科教项目管理和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奖的推荐程序,加快宁波农业科技进步,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先后制定了《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波市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奖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办法
2、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宁波市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奖实施细则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农科教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农业局 2003年11月11日印发
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
第一条为加快宁波农业科技进步,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决定设立“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项目”,为加强和规范对项目的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科教结合项目坚持以服务“三农”、促进“双增”为根本出发点,以投入少、产出高,时间短、见效快,宜示范、幅射广的立项原则。
第三条农科教结合项目支持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相应安排资金用于支持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农科教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与推广;农业科技的教育培训等农业实用技术项目。
第五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和市场需求,在充分做好该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向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科教办公室”)申报项目。
第六条立项的审定。农科教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组织专家评估,提出项目经费支持方案,报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立项。
第七条经费的下拨。项目经费由农科教办公室根据项目进度,联合市财政部门行文下达。
第八条经费的管理。农科教项目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依托单位不得截留,做到专户专帐、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林业、渔业)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积极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者及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农科教办公室提供工作总结,农科教办公室组织综合评审验收。
第十一条为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设立“宁波市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奖”。按立项要求、已完成全部指标、经专家评审的项目可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农科教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有关实施细则下发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农科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
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推进科教兴农战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不断提高农科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关于《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审批立项的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
第三条 农科教结合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种植、畜牧、林特、水产、农机等相关领域里的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与应用;农业实用技术的教育培训等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农科教结合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农科教结合项目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不下指标、不搞平衡。
第二章 农科教结合项目申报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 农科教结合项目必须充分利用市内外农业科技和教育培训资源,实行有效的结合,建立有力的科技支撑;必须坚持以服务“三农”、促进“双增”为根本出发点,以投入少、产出高,时间短、见效快,宜示范、辐射广的立题方向。重点要为推进本市四大特色产业带建设,优化十大主导产业,提供科技服务。
第七条 凡申报农科教结合项目,应经过预试验,其项目实施过程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农科教结合项目申报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农科教结合项目必须是本市各级、各类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科研单位、农技教育培训机构。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短平快”效果好,可操作性强,有一定的技术性和前沿性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软、硬件条件,包括工作场所、科技人员、仪器设备、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试验示范基地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自筹经费的比例应占该项目全部经费的60%以上。
第十二条 农科教结合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提供完备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一)和准确规范的《项目申报表》(附件二)。
第四章 农科教结合项目申报时间及程序
第十三条 农科教办公室根据各级、各类农业科技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市农科教结合项目申报日期。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须按第十二条要求填写有关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五份),报所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市直属单位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科教办公室”)。
(一)农科教办公室对市农业、林业、渔业、教育及其它有关部门汇总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审查。
(二)经审查,对符合申报农科教结合项目条件的项目由农科教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分综合组和专业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农科教结合项目的监督管理,农科教办公室建立计划与预算相统一,计划预算与项目实施管理相统一的监督制约机制,每年抽查部分项目,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农业、林业、渔业、教育)要加强对农科教结合项目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以保证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所依托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农科教结合项目经费追问制度。农科教办公室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对重大开支实施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下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宁波市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奖实施细则
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科技兴农战略,加快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关于《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宁波市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农技推广奖”)为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设立的奖项,面向全市农业和农村,奖励在农业科研、农技推广、教育培训和效益农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农技推广奖适用于经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立项的,且已按合同计划完成全部内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
对自选课题,符合报奖条件的,也可申报。
第四条 为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市农技推广奖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科教办公室”)负责市农技推广奖的管理和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农技推广奖推荐的条件。
(一)该项目已完成,且符合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农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和行业标准,平均单位面积(畜禽个体)产量和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显著提高。
(三)项目须经过市农科教办公室组织的评审,或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的方法参照《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七条 推荐材料。
(一)推荐市农技推广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推荐书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鉴定(评审)证书
4、应用效益证明
5、主要完成人情况
6、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7、其他附件
以上材料统一用不小于五号字的A4纸打印,成套材料原件,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另加10份推荐书,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填写上报。
(二)所有报奖材料一律不退。
第八条推荐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第七条要求准备材料,报所在县(市)
区行业主管部门(市直属单位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 市和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渔业、教育及
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县(市)区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进行汇总,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三)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推荐项目于每年12月1日前报市级农业、林业、渔业、教育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将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奖级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印章,连同规定的推荐材料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农科教办公室。
(四)农科教办公室对报奖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报专家评审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奖励等级设定。市农技推广奖坚持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发给证书和奖金。每年奖励限23项以内,共分三个等级。奖励等级和奖金如下: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限额数
单位 个人 元 个
一等奖 奖状 证书 10000 3
二等奖 奖状 证书 6000 5
三等奖 奖状 证书 3000 15
第十条 报奖及奖金分配。申报市农技推广奖必须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负责填写推荐书,组织报奖材料,协调各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的排列顺序及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排列,推荐一等奖限报8个单位,16人;推荐二等奖,限报6个单位,12人,推荐三等奖,限报4个单位,8人。不能超额,可以少报。
第十二条 同一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申报奖励项目的完成人。
第十三条 市农技推广奖的奖金主要用于项目完成人员的奖励,由第一完成人商其他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的原则进行分配。奖金的70%分配给主要完成人,其余分配给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已获市农技推广奖的项目,可自愿申报省、市其它奖,但对已获上一级奖励的项目,市农技推广奖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农技推广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由项目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农科教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