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局:
为了使我市城乡居民能够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
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进一步促进我市养猪业健康稳定发
展,现制定《宁波市规模猪场无公害肉猪生产操作技术规
程(试行)》,请各单位及时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和监督工
作。
各地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主题词:畜牧 技术规程 通知
抄送: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省农业
厅、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局、市财办、市农经委
宁波市农业局 2000年8月24日
宁波市规模猪场无公害肉猪生产操作技术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养猪业的
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
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环境和主要农产品污染监测与管理工作的
通知》 (农科教发[2000]6号)等文件及市委、市政府关关于实施
“放心肉”工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猪的国有、集
体、私营和股份制养猪生产企业,均须遵守本规程。其它养猪生
产企业,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肉猪生产的环境要求和防疫要求
(一)环境要求
1、地理位置要求:牧场所处位置地势高燥,通风良好,附
近没有污染源,且和村庄及主要交通干道有一定的距离。
2、水源要求:场内应有深水井或自来水供应,水质良好,
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3、空气要求:上风向没有大气污染源,空气中尘埃、有害
微生物和有毒、有害气体符合空气质量标淮。
(二)防疫要求
1、制定和执行科学的免疫程序和兽医防疫规程。
2、猪场防疫设施齐全,建有隔离室、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
等,设在猪场的下风50M以外。猪场大门、生产区入口处设置宽
同大门、长为机动车轮一周半水泥结构的消毒池。生产区门口设
有更衣、换鞋、消毒室。猪舍入口处设长lM的消毒池。
3、按照“综合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各项防疫工
作。
第四条饲料使用准则
(一)凡向饲料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单位购买使用的饲料,
必须有饲料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且
在保质期内。
(二)凡自己配方生产饲料所需而购买的饲料原料必须质量
可靠,无霉变,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三)禁止使用禁用或淘汰的饲料及未经农业部登记的进口
饲料和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一)所使用饲料添加剂必须有饲料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
量标准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且在保质期内。
(二)所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必须符合农业部颁发的《允许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要求,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登记的
进口饲料添加剂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严禁擅自使用国
家明令禁用或限制使用的添加剂品种。
(三)猪肉及猪内脏产品不含有β—兴奋剂等国家明令禁用
和限用的添加剂残留,重金属的残留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食品
中铜限量卫生标准》、《食品中镉限量卫生标准》、《食品中汞
限量卫生标准》、《食品中铅限量卫生标准》、《食品中铬限量
卫生标准》、《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避》、《食品中砷限量卫生
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兽药使用准则
(一)所使用兽药必须有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检验合格,
且在保质期内。
(二)兽药使用必须按用药剂量规程进行用药,禁止任意加
大用药剂量。
(三) 兽药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停药规程,上市猪肉及猪内脏
中兽药残留量须符合农业部颁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
限量》要求。
第七条 兽用生物制品使用准则
(一)所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必须有产品批准文号,且在保质
期内。
(二)所使用疫苗必须向国家规定的有关行业部门购买,禁
止向个人或其它非正常渠道购买使用。
(三)对于经省农业厅畜牧管理局批推的“中试产品”区域
试验,必须严格遵守试验范围和试验期限,禁止在试验范围外区
域使用各类中试产品,严禁未经省农业厅畜牧管理局批准擅自用
“中试产品”名义,进行区域试验。
第八条其它要求
上市肉猪必须经过产地检疫,凭产地检疫证上市。凡染有一
类和二类疫病的猪只或猪群,须按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严禁上市出售:其它生猪一般性疾病经治疗痊愈后并遵照
停药规程的要求方可上市出售。
第九条本生产操作规程由宁波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
之日起执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