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宁波绿色农产品基地的管理,促进绿色农产品的规范化生产,扎实推进宁波绿色农产品行动计划,现将《宁波绿色农产品(种植业)基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宁波绿色农产品(畜牧业)基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宁波绿色农产品(林特)基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绿色农产品(水产)基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细则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委农办,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
宁波市农业局 2002年7月12日
宁波绿色农产品(种植业)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绿色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生产粮食、食用油料、瓜果蔬菜、药材等作物的绿色农产品基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宁波绿色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以县、镇(乡)、村区域为单位组织生产的,由该组织统一提出申请。
宁波绿色农产品(种植业)基地认定由宁波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宁波绿色农产品(种植业)基地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双重检测。
第五条 凡申请认定宁波绿色农产品(种植业)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生态环境符合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宁波绿色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
(二)集中连片,具1000亩以上的生产规模,沟渠路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有相应的宁波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
1、基地必须建立以申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由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田间档案记录员等3-5人以上组成的质量保证工作小组。建立完善的工作分工负责制度;
2、基地生产管理和操作人员中,中专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接受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和技能培训的职工总数占基地职工总人数的80%以上;
3、基地质量管理有关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定期进行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证书;
4、基地必须配备农产品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并有1-2名专职或兼职的仪器管理使用人员;
5、基地应有种子、肥料及其他农资的仓库,严禁种子与农药、化肥混放,并有专职的仓库保管员。农药要有专仓或专柜,有专人保管,有专门的施药人员。
(四)基地内主要农产品生产符合相应的生产技术规程:
1、稻米生产参照执行浙江省无公害稻米生产技术准则;
2、蔬菜、西瓜生产符合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3、其他农作物的生产技术操作可参照有关县(市、区)级以上,已公开发布的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内主导农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宁波绿色农产品)和相关质量标准:
1、稻米产品参照执行浙江省无公害稻米质量要求;
2、蔬菜、西瓜产品符合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准;
3、其他农作物的产品质量要求可参照有关县级以上农业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基地内主导农产品有注册商标;
(七)有完善的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专人负责、检查制度;
2、定期检测报告制度;
3、田间档案制度;
4、抽检制度;
5、违规处罚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绿色农产品基地申请表;
2、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生产规模证明;
3、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基地的执行标准;
5、主导农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并报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委派技术人员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委托质检机构对基地进行环境和产品质量的检测。检测合格的,报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批准并公告,颁发宁波绿色农产品基地证书;检测不合格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 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对通过认定的宁波绿色农产品(种植业)基地设立保护性标志。标志必须标明基地范围、规模、认定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所执行的标准、质量承诺等,实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宁波绿色农产品(种植业)基地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九条 宁波绿色农产品(种植业)基地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委托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的宁波绿色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和产品质量自评报告,进行年审。审查合格的批准其继续使用;审查不合格的报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称号,注销证书。
第十条 认定的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有效期内,应接受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委托的质检机构对其基地环境、产品进行抽检。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注销证书,予以公告,责令其取消已设立的保护性标志,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任何拒绝抽检的行为,按照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已取得宁波绿色农产品(种植业)基地认定证书的基地依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绿色农产品(畜牧业)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绿色农产品(畜牧业)基地的管理,促进绿色畜产品的规范化生产,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宁波市绿色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生产畜禽产品、蜂产品的绿色畜产品基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绿色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以县、镇(乡)、村区域为单位组织生产的,由该组织统一提出申请。
宁波绿色农产品(畜牧业)基地的认定由宁波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宁波绿色农产品(畜牧业)基地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双重检测。
第五条 凡申请认定宁波绿色农产品(畜牧业)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基地生态环境符合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宁波绿色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
(二) 基地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要求规模猪场年出栏肉猪5000头以上,肉禽场年饲养量5万羽以上,蛋禽场年饲养量1万羽以上,蜂场年饲养量100箱以上;
(三) 有相应的市绿色畜产品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
(四) 有科学的绿色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并严格按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
(五) 基地内主导畜产品质量达到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宁波绿色农产品)质量标准;
(六) 基地内主导畜产品有注册商标;
(七) 有完善的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宁波绿色农产品基地申请表;
2、 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
3、 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 基地的执行标准;
5、 主导畜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6、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并报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 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委托质检机构进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的检测。检测合格的,报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批准并公告,颁发宁波绿色农产品基地证书;检测不合格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 产地环境检测
(一)产地环境要求
规模猪场环境与设施应符合《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猪肉 (第1部分:生产环境与设施)》的要求;养禽场环境与设施应符合《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禽肉(第1部分:生产环境与设施)》的要求。其它规模牧场、公司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二)产地环境检测内容
1、专家现场察看申请单位地理位置状况、生产布局和“三废”处理情况。
2、对场区和生产加工区生产用水质量指标按照《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猪肉(第1部分:生产环境与设施)》和《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禽肉(第1部分:生产环境与设施)》的要求进行检测。其它规模牧场、公司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三)判定规则
以生产布局、“三废”处理设施、生产用水质量等为判定指标。如生产布局不合理,基地内环境脏、乱、差,无“三废”处理设施,场区和生产加工区生产用水质量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产品生产要求
规模猪场按照《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猪肉(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养禽场按照《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禽肉(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其它规模牧场、公司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父母代种畜禽应来自有种畜禽生产许可证、而且无规定动物疫病的种畜禽场,并按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执行。
按照《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猪肉(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范)〈防疫〉》和《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禽肉(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范)〈防疫要求〉》做好防疫工作。
控制和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上市畜禽经产地检疫合格,健康无病。
第九条 产品质量检测
(一)产品质量检测内容
1、按照产品质量要求,申报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引种记录和种畜禽系谱、兽医卫生防疫规程和执行记录、生产记录、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使用规程和用药记录、停药记录等。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查和抽样、检测。
3、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检查和抽样、检测。
4、疫病检测。按照《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猪肉(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范)〈防疫〉》和《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禽肉(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范)〈防疫要求〉》开展常规疫病检测,猪场常规检测包括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及猪囊虫病等,家禽场常规检测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禽出败与伤寒、鸡白痢、减蛋综合症等。蜂场等其它规模牧场、公司参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执行。
5、主要残留量检测。按照《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猪肉(第3部分:鲜[冻]猪肉)》和《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禽肉(第3部分:鲜[冻]禽肉)》的要求,对拟上市畜禽通过屠宰测定方式,测定β—兴奋剂、重金属及农药残留和药物残留量等各项指标。对蜂产品等其它动物产品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二)判定规则
以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疫病检测、疾病防治、主要残留量检测和产地检疫等为判定指标。如档案资料不完整,或经检测有任一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则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对通过认定的宁波绿色农产品(畜牧业)基地设立保护性标志。标志必须标明基地范围、规模、认定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所执行的标准、质量承诺等,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宁波绿色农产品(畜牧业)基地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宁波绿色农产品(畜牧业)基地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委托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的宁波绿色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和产品质量自评报告,进行年审。审查合格的批准其继续使用;审查不合格的报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称号,注销证书。
第十三条 认定的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有效期内,应接受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委托的质检机构对其基地环境、产品质量进行抽检。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注销证书,予以公告,责令其取消已设立的保护性标志,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任何拒绝抽检的行为,按照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绿色农产品(林特)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绿色农产品(林特)基地的培育和管理,规范宁波绿色农产品(林特)基地建设,推动林特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宁波市绿色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生产茶叶、水果、干果、竹笋、花卉等林特产品的绿色农产品(林特)基地。
第三条 宁波绿色农产品(林特)基地由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生产绿色林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以县、镇(乡)、村区域为单位组织生产的,由该组织统一提出申请。
宁波绿色农产品(林特)基地的认定由宁波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宁波绿色农产品(林特)基地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双重检测。
第五条 凡申请认定宁波绿色农产品(林特)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地生态环境符合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宁波绿色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
(二)基地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要求茶叶连片300亩以上,水果连片1000亩以上,竹笋连片1000亩以上,花卉连片500亩以上;
(三)有相应的绿色林特产品生产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科学完整的绿色林特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并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
(五)基地生产的主导林特产品质量符合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宁波绿色农产品)质量标准;
(六)基地生产的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
(七)有完善的基地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绿色农产品基地申请表;
2、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如果基地在山上,需同时附1/10000地形图,并注明基地范围和所属各小班及面积);
3、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基地林特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执行标准);
5、基地主导林特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并报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委托质检机构进行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报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批准并公告,颁发宁波绿色农产品基地证书;检测不合格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 产地环境检测
(一) 产地环境要求
茶叶生产基地的产地环境和设施应符合《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茶叶(第1部分:茶园)》的要求;水果生产基地的产地环境和设施应符合《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水果》中相关的产地环境要求;竹笋生产基地的产地环境和设施应符合《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竹笋(第1部分:产地环境)》的要求。其他林特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地环境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产地环境检测内容
1、专家现场察看基地的位置、生产布局、立地条件和加工场所卫生情况及周围的污染情况。
2、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基地的灌溉用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等进行检测。
(三)判定规则
以生产布局、有无污染源、立地条件、灌溉用水质量指标和土壤环境质量指标为判定依据。上述各项均符合相关标准的判定为合格。
第八条 产品生产要求
茶叶、水果、竹笋等林特产品的生产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
第九条 产品质量检测
(一)产品质量检测内容
1、茶叶、水果、竹笋的外观质量,包括形状、色泽、气味、和病虫害斑点及机械损伤痕。
2、内在质量要求:各林特产品重要成分的含量和微量元素及有害物质的含量。
(三)判定规则
林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内在质量的各项指标经检测均符合宁波绿色农产品标准的判定为合格;外观质量及卫生质量的任一个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对通过认定的宁波绿色农产品(林特)基地设立保护性标志。标志必须标明基地范围、规模、建设单位、认定单位、责任人、所执行的标准、质量承诺等,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宁波绿色农产品(林特)基地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宁波绿色农产品(林特)基地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委托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市绿色林特产品生产过程记录和产品质量的自评报告,进行年审。审查合格的批准其继续使用;审查不合格的报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称号,注销证书。
第十三条 认定的基地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应接受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委托的质检机构对其产地环境、产品质量进行抽检。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注销证书,予以公告,责令其取消已设立的保护性标志,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任何拒绝抽检的行为,按照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绿色农产品(水产)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宁波市水产养殖产品无公害化的进程,根据《宁波市绿色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养殖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均可申报宁波绿色农产品(水产)基地认定。
宁波绿色农产品(水产)基地认定由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宁波绿色农产品(水产)基地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双重检测。
第四条 凡申请认定的宁波绿色农产品(水产)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池塘养殖达到500亩以上;海水网箱养殖达到1000只标准网箱以上;工厂化养殖2000平方米以上;滩涂低坝高网、蓄水养殖和浅海养殖1000亩以上;平涂养殖和淡水大水面养殖2000亩以上。
(二)产地生态环境符合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NY5052-2001)和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NY5051-2001)。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一定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具有本科学历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1名以上(可以外聘但必须有服务的合同)、中专(技校)学历或农民技术员以上的技术员2名以上。
(四)有相应的生产技术规程。申报宁波绿色农产品(水产)基地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农业行业标准和农业地方标准进行生产。如果申报企业的主导产品没有可执行的生产技术规程,应先制订企业标准,并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
(五)基地内主导养殖水产品质量达到《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养殖水产品》标准;基地内经加工的水产品质量达到《宁波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水产品加工品》标准。
(六)基地内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
(七)申报的企业有完善的基地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宁波绿色农产品基地申请表;
2、 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
3、 基地主导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4、 基地主导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5、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并报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委托质检机构进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的检测。检测合格的,报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批准并公告,颁发宁波绿色农产品基地证书;检测不合格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通过认定的宁波绿色农产品(水产)基地应设立保护性标志。标志必须标明基地范围、规模、认定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所执行的标准、质量承诺等,实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宁波绿色农产品(水产)基地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八条 宁波绿色农产品(水产)基地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委托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生产过程记录和产品质量自评报告,进行年审。审查合格的批准其继续使用;审查不合格的,报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称号,注销证书。
第九条 被认定的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有效期内,应接受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委托的质检机构对其基地环境、产品进行抽检。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注销证书,予以公告,责令其拆除已设立的保护性标志,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任何拒绝抽检的行为,按照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已取得宁波绿色农产品(水产)基地认定证书的基地依照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