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农业局、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部分县(市、区)就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收费问题来电来函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199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浙江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浙价费[1999]63号)中规定的动物检疫及其收费标准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 精神,现明确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一、产地检疫:大家畜(牛):3元/头;中家畜(猪、羊):2元/头;禽类:0.20元/只。
二、屠宰检疫:大家畜:宰前检疫3元/头、宰后检疫4元/头;中家畜:宰前检疫2元/头、宰后检疫3元/头;禽类:宰前检疫0.2元/头、宰后检疫0.3元/头。
希各地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动物 检疫 收费 通知
抄送:省农业厅
宁波市农业局 2001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