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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7-11-28    访问次数:    字体:【 】   
 

 

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

 

第一条为加快宁波农业科技进步,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文件的有关精神,决定设立“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项目”,为加强和规范对项目的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科教结合项目坚持以服务“三农”、促进“双增”为根本出发点,以投入少、产出高,时间短、见效快,宜示范、幅射广的立项原则。

第三条农科教结合项目支持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相应安排资金用于支持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农科教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与推广;农业科技的教育培训等农业实用技术项目。

第五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和市场需求,在充分做好该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向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科教办公室”)申报项目。

第六条项的审定。农科教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组织专家评估,提出项目经费支持方案,报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立项。

第七条经费的下拨。项目经费由农科教办公室根据项目进度,联合市财政部门行文下达。

第八条经费的管理。农科教项目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依托单位不得截留,做到专户专帐、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林业、渔业)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积极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者及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农科教办公室提供工作总结,农科教办公室组织综合评审验收。

第十一条为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设立“宁波市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奖”。按立项要求、已完成全部指标、经专家评审的项目可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农科教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有关实施细则下发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农科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00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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