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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7-11-28    访问次数:    字体:【 】   
 

 

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推进科教兴农战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不断提高农科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关于《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审批立项的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

第三条 农科教结合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种植、畜牧、林特、水产、农机等相关领域里的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与应用;农业实用技术的教育培训等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农科教结合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农科教结合项目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不下指标、不搞平衡。

第二章 农科教结合项目申报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 农科教结合项目必须充分利用市内外农业科技和教育培训资源,实行有效的结合,建立有力的科技支撑;必须坚持以服务“三农”、促进“双增”为根本出发点,以投入少、产出高,时间短、见效快,宜示范、辐射广的立题方向。重点要为推进本市四大特色产业带建设,优化十大主导产业,提供科技服务。

第七条 凡申报农科教结合项目,应经过预试验,其项目实施过程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农科教结合项目申报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农科教结合项目必须是本市各级、各类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科研单位、农技教育培训机构。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短平快”效果好,可操作性强,有一定的技术性和前沿性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软、硬件条件,包括工作场所、科技人员、仪器设备、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试验示范基地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自筹经费的比例应占该项目全部经费的60%以上。

第十二条 农科教结合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提供完备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一)和准确规范的《项目申报表》(附件二)。

第四章 农科教结合项目申报时间及程序

第十三条 农科教办公室根据各级、各类农业科技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市农科教结合项目申报日期。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须按第十二条要求填写有关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五份),报所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市直属单位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科教办公室”)。

(一)农科教办公室对市农业、林业、渔业、教育及其它有关部门汇总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审查。

(二)经审查,对符合申报农科教结合项目条件的项目由农科教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分综合组和专业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农科教结合项目的监督管理,农科教办公室建立计划与预算相统一,计划预算与项目实施管理相统一的监督制约机制,每年抽查部分项目,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农业、林业、渔业、教育)要加强对农科教结合项目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以保证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所依托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农科教结合项目经费追问制度。农科教办公室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对重大开支实施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下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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