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科技兴农战略,加快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关于《宁波市农科教结合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宁波市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农技推广奖”)为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设立的奖项,面向全市农业和农村,奖励在农业科研、农技推广、教育培训和效益农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农技推广奖适用于经市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立项的,且已按合同计划完成全部内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
对自选课题,符合报奖条件的,也可申报。
第四条 为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市农技推广奖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科教办公室”)负责市农技推广奖的管理和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农技推广奖推荐的条件。
(一)该项目已完成,且符合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农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和行业标准,平均单位面积(畜禽个体)产量和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显著提高。
(三)项目须经过市农科教办公室组织的评审,或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的方法参照《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七条 推荐材料。
(一)推荐市农技推广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推荐书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鉴定(评审)证书
4、应用效益证明
5、主要完成人情况
6、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7、其他附件
以上材料统一用不小于五号字的A4纸打印,成套材料原件,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另加10份推荐书,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填写上报。
(二)所有报奖材料一律不退。
第八条推荐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第七条要求准备材料,报所在县(市)
区行业主管部门(市直属单位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 市和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渔业、教育及
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县(市)区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进行汇总,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三)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推荐项目于每年12月1日前报市级农业、林业、渔业、教育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将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奖级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印章,连同规定的推荐材料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农科教办公室。
(四)农科教办公室对报奖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报专家评审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奖励等级设定。市农技推广奖坚持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发给证书和奖金。每年奖励限23项以内,共分三个等级。奖励等级和奖金如下: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限额数
单位 个人 元 个
一等奖 奖状 证书 10000 3
二等奖 奖状 证书 6000 5
三等奖 奖状 证书 3000 15
第十条 报奖及奖金分配。申报市农技推广奖必须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负责填写推荐书,组织报奖材料,协调各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的排列顺序及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排列,推荐一等奖限报8个单位,16人;推荐二等奖,限报6个单位,12人,推荐三等奖,限报4个单位,8人。不能超额,可以少报。
第十二条 同一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申报奖励项目的完成人。
第十三条 市农技推广奖的奖金主要用于项目完成人员的奖励,由第一完成人商其他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的原则进行分配。奖金的70%分配给主要完成人,其余分配给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已获市农技推广奖的项目,可自愿申报省、市其它奖,但对已获上一级奖励的项目,市农技推广奖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农技推广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由项目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农科教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