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评选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和支持,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5]106号)、《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185号)、《转发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行业(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功能培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78号)精神,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1.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表(农民专业合作社)
2.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表(农业行业(专业)协会)
3.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监测表(农民专业合作社)
4.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监测表(农业行业(专业)协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评选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和支持,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5]106号)、《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185号)、《转发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行业(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功能培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评选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基础条件较好。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入股社员50户以上,办公、服务场所100平方米以上,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及时变更、年检;
2、产业(产品)优势明显。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其中种植类合作社示范基地200亩以上),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所占比例在80%以上,生产基地和产品获无公害认证,有统一的注册商标。
3、运行机制规范。合作社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以上,理事会议每年召开4次以上;合作社单独建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核算规范,财务公开每年4次以上;及时、定期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各项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管有序。
4、利益联结紧密。社员股本结构合理,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合作社提供的农业投入品价格确定原则上应以统一采购价格加运费等组成,以无偿或低偿服务为主;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分配的税后利润原则上应高于60%,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按股金额分配的比例。
5、服务能力较强。合作社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2次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占社员投入总量60%以上,统一品牌销售社员产品占社员产品总量60%以上。
6、运行绩效显著。合作社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社员人均增收10%以上,当地一半以上专业大户加入,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对产业优势突出、社员增收明显、带动能力显著或有突出成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农业行业(专业)协会
1、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会员数50个以上。
2、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实施行业自律,有规范的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管理有序。
3、行业特色优势明显,活动开展正常,能为成员提供经济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等稳定的服务,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社会经济效益明显。
4、自觉执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规范,各项收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80%以上的会员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实行财务公开,无侵占、私分、挪用现象。
5、能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社会影响好,公信度高,无失信、服务投诉等不良现象。
第五条 申请单位申报材料:
1、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表;
2、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3、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合作社还需提供社员入股原始清单复印件;
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还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县(市)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县(市)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市农业局。
2、市级农业行业协会申报: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市级农业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15日前报市农业局。
第三章 评 选
第七条 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单位,由市农业局组织进行核查,并组织有关部门按评选基本条件进行评选。
第八条 市农业局将评选出的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报市政府确认,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 测
第九条 对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认定后每两年(即示范或监测合格公布年份开始的第三个年份)监测评价一次。
第十条 示范单位申请监测材料:
1、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监测表;
2、自查情况及两年来主要工作情况介绍;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4、注册登记证书(含年检证明)复印件。名称更改的,需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的变更登记证明;章程重新修订的需提供章程复印件;合作社股金结构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社员入股原始清单或变化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市级示范的县(市)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于监测年度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监测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连同申请监测单位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市农业局。
被认定为市级示范的市级农业行业协会于监测年度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初步监测意见,连同申请监测单位材料于每年9月15日前报市农业局。
对初步监测不合格的应在监测意见中注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市农业局按评选条件组织对上报的申请监测单位进行监测评价,提出监测意见,并公布监测结果。监测评价合格的继续作为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不合格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取消其市级示范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取消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资格: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已被取消“规范化合作社”资格的;
3、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4、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5、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被取消市级示范资格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