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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和功能培育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9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甬政发[2005106号、甬政办发[2006185号、甬政办发[2003278号文件精神,现就2006年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和功能培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市财政对达到规范化要求并经各县(市)区验收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以奖代补0.5万元,县级配套0.5万元。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及考核确认办法按照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0677号)执行,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布文件及考核验收表由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015日前报市农业局。

二、扶持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

对今年新组建的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市财政每个补助5万元,原有市级农业行业协会每个补助2万元,但已累计补助三年的不再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行业协会办公设施购置和工作经费的不足。申请补助的市级农业行业协会由市有关业务主管局汇总后于920日前报我局。

三、开展示范评选,以点带面引导规范

为树立典型,发挥示范效应,今年计划新评选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20个左右,评选对象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各县(市)、区推荐数量控制在1-3个。并从今年开始,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不再重新参与示范评选,监测评价合格的继续作为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今年对2004年评选的示范单位进行监测。具体示范评选和监测办法按照《宁波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今年申报示范和申请动态监测截止日期为920日。

对新评选的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每个以奖代补5万元。

四、实行项目扶持,增强服务带动能力

为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增强其服务及示范带动能力,对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内容的项目择优进行扶持:

(一)引进优良品种,示范推广应用技术。

(二)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三)申报名牌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实施标准化生产。

(四)开拓市场,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项目扶持资金最高额度为20万元,原则上要求县(市)、区财政资金与市财政扶持资金的配套比例不少于11项目不得与其他项目重复对以前年度的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不批新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需填写《宁波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报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农业行业协会报市业务主管局。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申报扶持项目内容对申报单位进行筛选和审核,择优选取12个扶持项目,提出项目建议,连同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一式两份报市农业局。市级农业行业协会申报项目由各业务主管局审核推荐报市农业局。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1015

 

 

 

〇〇六年九月四

 

 

 

 

主题词:合作组织 发展 培育 通知

 抄送:农业部,省农业厅,市委办、市府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宁波市农业局                   2006年9月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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