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农业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农业局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6〕20号)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就我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关于建设法治宁波的决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农村工作的中心,以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理清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农业法制环境。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农业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项目、执法职权、执法目标要求、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理顺内部执法关系,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局机关、法定授权事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作风明显改善。
二、 实施范围和要求
实施范围为局属各执法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内部处(室)。具体为: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市植物检疫站)、市种子推广站、市农业环境与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局经管处、局科教处、局产指处、局政法处。
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要提高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增加责任感。加强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努力提高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根据本单位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落实到相关人员,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要求,完善各项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原则,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合法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主体合法和行为合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从事具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法证件;具体执法行为的作出必须依法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执法决定。
(二)合理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审核或调查、询问,依法作出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有法定告知、申辩、听证程序的必须依法履行;没有法定告知义务而当事人要求解释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告知相对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主要有以下5项工作任务:
(1)梳理行政执法单位“三定”规定,明确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梳理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明确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主体资格及法律条款。
(3)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4)梳理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进行梳理。
(5)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根据执法机构和岗位的配置将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二)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局属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市法制办和市考核办《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各项内容,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承担执法职能的处、站进行平时的检查和年度考核,并把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考核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作为部门主要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考评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与局组织考核相结合,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年终结合岗位目标,对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进行全面考核。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此项工作待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出台实施细则后,我局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邬仪扬任组长,副局长莫强、叶显邦、朱红霞、李强、周淑忠任副组长,有执法职能的处、站、执法支队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处承担。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保障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目标的实现,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局党委和局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我局今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实施。局属各单位要把每个执法职能落实到人,并加强层级监督。
(二)健全制度。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完善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明确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落实职责。各处、站要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职责。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发挥法制监督的职能,切实加强执法监督,会同政治处组织好普法宣传和考核评议、责任追究。有关处、站要加强农业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培训,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主题词:行政执法 责任制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省农业厅,市法制办。
宁波市农业局 2006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