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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9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有关检测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5]59号)要求,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提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断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在2005年工作基础上,2006年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决定继续实施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本地产大宗时令蔬菜、生猪、水产品。

二、抽样地点

全市范围内无公害蔬菜产地、蔬菜种植大户和散户、县(市)、区农贸市场;无公害生猪产地、500-5000头规模场(户)、生猪中心屠宰场;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及重点养殖场、水产批发市场等。

三、监测数量

2006年分别于4月、7月、9月、12月对蔬菜、生猪和水产品进行4次例行监测。蔬菜农残例行监测每次抽检5个品种、115个样品。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每次抽样240头份。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每次抽检3个品种以上、40个样品左右。

四、监测项目与判定规则

根据蔬菜生产季节和农药使用情况,蔬菜农残监测项目在甲胺磷等15种农药中选取10种;畜产品监测项目为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水产品监测项目为氯霉素、已烯雌酚、磺胺类等。判定规则参照无公害食品标准、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五、监测费用

例行监测费用由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被监测单位不承担费用。

六、监测工作分工

宁波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担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宁波市畜牧兽医局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宁波市渔业环境与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各检测机构要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监测结果由市农安办根据相关规定统一发布。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落实职能科室和责任人,并于317日前把责任人名单和联系电话上报市农业局科教处和相应的检测机构。

七、相关联系方式

宁波市农业局科教处 王方盛 87133252

宁波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凌建刚 87928060

宁波市畜牧兽医局孙泽祥 87480827

宁波市渔业环境与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 朱励华 87491299

 

附件:1.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施方案

2.生猪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施方案

3.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施方案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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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市民菜篮子安全,200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   监测范围

    宁波市范围内各县(市、区)蔬菜基地、种植大户和散户生产的大宗蔬菜;各县(市、区)农贸市场销售的大宗蔬菜;市名优农产品展销中心销售的蔬菜。

二、   监测要求

1、基地、种植大户和散户。由被监测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蔬菜生产基地、种植大户名单及其区域分布,其中生产基地数量不少于8个,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中心每次从中随机选取不少于3个;散户数量视当地情况决定。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蔬菜生产和管理水平。

2、农贸市场。每个县()及鄞州区不少于3个农贸市场,市三区及镇海、北仑分别不少于2个农贸市场。采用市场随机购买的方式抽取蔬菜样品。

三、   监测的蔬菜种类和数量

(一)监测的蔬菜种类。

根据本地蔬菜生产和市民消费特点,监测的蔬菜在青菜、花椰菜、白菜带豆、甘蓝、芹菜、茄子、韭菜、番茄、辣椒、莴笋、芦笋、黄瓜、瓠瓜、梅豆等15种大宗蔬菜中选择。根据季节、生产和消费特点,每次监测5个品种。

(二)监测数量。

年度内共监测基地、大户、散户、市场蔬菜460个样品。其中:基地、大户及散户蔬菜345个;农贸市场(包括市名优农产品展销中心)蔬菜115个。

4月、7月、9月各从基地、大户及散户中抽取蔬菜115个,其中散户10个。奉化、宁海、象山、鄞州、慈溪、余姚各15个,北仑、镇海、海曙、江北、江东各5个。

    12月在农贸市场抽取本市蔬菜100个,外地蔬菜10个。各县(市、区)农贸市场各抽取10个样品。

四、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无公害蔬菜抽样规定执行。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根据蔬菜生产季节和农药使用情况,监测项目在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乐果、氧化乐果、毒死蜱、敌敌畏、乙酰甲胺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三唑酮、百菌清等15种农药中选取10种。

蔬菜农药检测按NY/T 761-2004无公害食品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 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实施,部分例外项目检测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地方标准规定执行。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无公害农产品按无公害农产品限量标准进行判定,非无公害农产品按GB 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凡被确定的抽样点不得拒绝,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六、时间安排

(一)监测时间。

分别于4月、7月、9月、12月分四次实施,其中4月、7月、9月监测基地、大户及散户蔬菜;12月监测农贸市场蔬菜;4月、9月、12月监测市名优农产品展销中心蔬菜。每次抽样开始时间不早于监测结果报送前25天。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质检中心分别于2006423日、723日、923日、1223日前,将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根据市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监测信息。

七、总结分析报告要求

    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二)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地点、蔬菜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等。

(三)当地蔬菜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总体情况,要突出体现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

(四)监测结果分析。

1不同蔬菜种类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

2蔬菜生产基地、种植户、农贸市场监测结果比较。

3不同农药检出率和超标率比较。

4已获认定的蔬菜产地质量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对策措施建议。

八、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承担任务的质检中心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标准溶液,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每20个样品加一个混合标准溶液,每50个样品做一个加标回收率。对农药残留超标样品要用双柱法或质谱法进行确认。

(三)质检中心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监测工作,及时按规定报送监测报告。


2

生猪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快速发展,根据2006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计划,制定宁波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范围

慈溪、奉化、鄞州、余姚、宁海、象山6个县(市、区)和市区片范围内的无公害生猪基地、部分5005000头规模养殖场(户)和生猪中心屠宰场等。

二、监测要求

由被监测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生猪生产基地、规模猪场或养殖大户名单及其区域分布,市畜牧兽医局每次从中随机选取不少于3个点作为监测点。要求抽样地点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畜牧业养殖和管理水平。凡被确定的抽样地点不得拒绝抽检,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三、监测项目与判定依据

根据我市畜牧业养殖特点和疫病存在的问题,确定生猪为监测对象,检测莱克多巴胺和盐酸克伦特罗2个项目,每次各采猪尿样120份。按国标、行标对检测结果做出判定。

四、时间安排

(一)2006年分别于4月、7月、9月、12月分四次进行生猪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每次抽样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监测结果报送前20天。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宁波市畜牧兽医局于2006423日、723日、923日、1223日前,将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根据相关规定统一发布监测信息。

五、总结分析报告要求

总结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总体概况;监测基本情况;当地生猪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基本情况;监测结果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措施建议;监测不合格单位汇总表。

六、注意事项

(一)监测结果应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承担任务的单位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标准试剂、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对照。对不合格样品要上报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检测机构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监测工作,及时按规定报送监测报告。

 

 

 

 

 

 

 

 

3

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施方案

 

为有效推进我市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渔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在2005年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   监测范围

象山、宁海、奉化、慈溪、余姚、北仑区、江北区、鄞州区、市直属的重点水产养殖基地和捕捞渔船、出口加工企业的原料供应基地和水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对获得无公害(绿色)基地和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二、   监测要求

由被监测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提供水产品生产基地、养殖场(养殖大户)和捕捞渔船的名单及其区域分布,每次从中随机选择不少于3个作为监测点。要求抽样地点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水产品生产和管理水平。凡被确定的抽样地点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按不合格处理。

三、   监测品种和数量

水产品的监测在大黄鱼、鲈鱼、美国红鱼、黑鲷、对虾、甲鱼、梭子蟹、青蟹、河蟹、泥蚶、缢蛏、牡蛎、海捕鱼、海捕虾、冷冻水产加工品(绿色和无公害产品)等十几个品种中选择。并根据水产品生产和上市的季节性变化,每次确定3个品种以上。抽检样品总数160份。

四、   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和抽样量按SC/T 3016-2004《水产品抽样方法》执行

(二)监测项目。

检测项目为氯霉素、磺胺类、土霉素、环丙沙星、亚硫酸盐、重金属、微生物、贝毒素等20项,根据产品特点和用药情况,每份样品检测35项,总检测750项次。

(三)检测依据。

氯霉素残留检测采用NY 5070-2002附录A的酶联免疫测定法,如果检出阳性时用SC/T 3018-2004气相色谱法确认数值;磺胺类残留检测采用SN 0208-1993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二氧化硫残留检测采用GB/T 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己烯雌酚检测采用酶联免疫法SC/T 3020-2004;环丙沙星检测采用农业部第236号公告的液相色谱法。

五、   判定依据和原则

按农业部下达的“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规定进行判定,如监控计划中未涵盖的,则养殖水产品按NY 5070-2002《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3-2001《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以及对应的无公害食品标准(NY判定、冷冻水产品和水产加工品按对应的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及水产行业标准判定;海捕虾按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451-2003《海捕虾质量要求》判定;鲜海捕鱼参照海捕虾质量要求判定;如国家新的无公害食品标准发布,则按新标准执行。

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本次所检参数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本次抽检不合格”。

六、   时间安排

(一)监测时间。

分别于34月、57月、89月、1012月分四次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每次抽样后至检测结束不得超过30天。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监测中心分别与2006423日、723日、923日、1223日前,将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根据市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监测信息。

七、   总结分析报告要求

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二)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地点、监测品种、样品数量、水产品生产基地、养殖场(户)和捕捞渔船等。

(三)监测结果分析。不同水产品基地、养殖场(户)和捕捞渔船的质量监测结果比较。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对策措施及建议。

(六)监测不合格单位汇总表。

八、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承担任务的监测中心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对药物残留超标样品启用留样重测确认。

(三)监测中心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监测工作,及时按规定报送监测报告。

 

 

 

 

 

 

 

 

 

 

主题词:农产品 质量 监测 通知

 抄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省农业厅,市府办、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贸易局、市食安办,各县(市)、区贸易局。

 宁波市农业局                   2006年3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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