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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9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

近日,上海市连续发生多起因食用猪肉、猪内脏导致人瘦肉精中毒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广泛关注。为了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确保广大市民肉食品消费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瘦肉精”禁药品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力求取得实效。我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二、广泛宣传,增强群防群控意识。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信息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印发相关法律法规和“瘦肉精”的危害等宣传资料到畜禽养殖场(户)、饲料兽药经营户、生猪调运户和生猪定点屠宰场,举办形式多样的专题培训,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宣传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法律法规意识和自觉抵制“瘦肉精”意识,并调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对使用“瘦肉精”不法行为的揭发、检举,形成全社会参与和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各项责任,建立完善台帐记录制度。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督促生猪饲养、运输、经营、屠宰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使用兽药或药物添加剂要严格按照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用药、停药规定,并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台帐记录制度,便于追溯。

四、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率。要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设备和条件,配备专职实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监督监测体系,争取当地财政对“瘦肉精”检测工作的支持,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率。余姚、慈溪、象山、宁海、奉化、鄞州、镇海、北仑等县(市)区的城关生猪屠宰中心(场),除了贸易部门自行抽样检测外,要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星期抽检2-3批,其他生猪屠宰场和养殖场每个月监测一次;江东区生猪屠宰场由区执法大队完成抽样任务,送市畜牧兽医局实验室监测,每星期抽检2-3批;江北、海曙区生猪养殖场由区畜牧兽医站完成抽样任务,每个月送市畜牧兽医局实验室监测一次,形成监测机制日常化,制度化。

五、强化检疫、确保畜产品安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生猪产地、屠宰检疫。检疫员出具产地检疫证时,必须核准免疫和兽药使用档案记录,无档案记录的,不出具产地检疫证;定点屠宰必须到场到点检疫,检疫到位率达到100%。及时掌握“瘦肉精”检测结果,对含有“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动物及其产品,要坚决进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防止“瘦肉精”猪肉流入市场。

六、突出重点,实行标本兼治。从近年来我市“瘦肉精”检测结果表明,外来调入生猪“瘦肉精”阳性率高是潜在威胁。必须加强外来调入生猪的管理,要实行定点调运和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与对方调出地单位签订防疫和畜产品安全责任制。外地生猪及其产品调入时,调运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证物相符的,准许屠宰、交易。凡“瘦肉精”检测阳性的,一律取消对方调出地定点调运资格,严禁该产地生猪调入我市,严把源头关。

七、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控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用药情况,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并结合畜禽秋季防疫和踏栏普查,对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生产、销售违禁药品企业的资格。特别在国庆、元旦和春节等节日期间,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控,对擅自生产、销售、使用含“瘦肉精”违禁药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决不手软。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瘦肉精 整治 通知

 抄送: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市贸易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宁波市农业局                 2006年9月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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