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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2007年宁波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9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

  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例行监测的要求,为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不断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在前几年畜产品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2007年我市继续实施例行监测。现将《2007年宁波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和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一并组织实施。

附件:12007年宁波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2.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〇〇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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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宁波市

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畜禽产品中瘦肉精、磺胺类和已烯雌酚等兽药残留进行例行监测,为做好例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

全市范围内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无公害畜禽基地、生猪屠宰中心(场)、部分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超市。

二、监测要求:

由被监测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畜禽养殖场(户)、无公害畜禽基地、生猪屠宰中心(场)、部分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超市名单及其区域分布,承担单位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每次从中确定选取被抽样单位。确定的单位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畜禽产品生产,消费及管理水平。凡确定的抽样单位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三、监测的种类和数量: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我市畜牧业特点,确定猪和禽两个品种作为监测重点。农业部每次监测样品总数为100个,其中屠宰场抽猪肝样品10个,猪尿样品30个;批发和农贸市场猪肉、猪肝、鸡肉样品各10个;超市猪肉、猪肝、鸡肉样品各10个;省厅每次监测样品总数50个,其中基地猪场尿样品30个、猪肝、鸡肉样品各10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小组办公室每次抽取猪尿样品120份,分别检测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

四、抽样方法:

(一)抽样管理:抽样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县(市)区农业局配合完成。

(二)抽样方法:猪肉、猪肝抽样按《猪肉、猪肝和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规定执行;猪尿抽样按《猪肝和猪尿抽样方法》(农业部备案)规定执行;鸡肉抽样按《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6部分:畜禽产品》(NY/T5344.62006)规定执行。

五、监测依据:

检测项目

样品种类

检测依据

盐酸克伦特罗

猪肝

猪肝中克伦特罗检测方法——酶联免疫测定法

NY/XQ4302003

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普法(NY/T4682006

 

猪尿

猪尿中克伦特罗检测方法——酶联免疫测定法(农牧发[2001]38号)

动物尿液中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NY/XQ4212003

猪尿样中莱克多巴胺检测方法——酶联免疫测定法

DB33/T5362005

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噁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

猪肉

无公害食品    猪肉(NY 50922001)附录E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监测方法

已烯雌酚

鸡肉

畜禽肉中已烯雌酚的测定 (GB/T5009.1082003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按国标和行标的相关标准对检测结果作出判定。

七、抽样时间:

农业部一年检测三次,分别于20071月(已抽取)、3月和8月进行,由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实施例行检测;市级畜产品检测一年四次,分别于4月、7月、9月和12月进行,由市畜牧兽医局实施例行检测;省级检测由省厅统一安排。

八、抽样注意事项:

(一)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及抽样文件。

(二)抽样人员必须到抽样现场,严格按抽样程序抽样,不得由被抽检单位或他人取样后送抽样人员。

(三)抽样人员按抽样程序进行分样、编号、封样及留样,确保可追溯性;抽取样品的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四)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检测结果将代表我市各地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

 

 

 

 

 

 

 

 

 

 

 

 

 

 

 

 

 

 

 

 

 

 

 

 

 

 

 

 

主题词:畜产品 质量 监测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市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农业局                     2007年2月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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